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不支持,企业担保需谨慎-滁州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0)皖1103民初528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滁某农牧园与兴业银行滁州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从该行借款770万元,贷款期限为6个月(2019年9月25日至2020年3月24日)。同日,滁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滁某农牧园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滁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滁某农牧园签订《委托保证合同》,约定担保费51975元,如滁某农牧园未按期还款由担保公司代偿的,需支付代偿款20%的违约金,并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资金占用费。同日,滁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凤阳小岗某有限公司、钱某、贾某签订《信用反担保合同》,由这三被告为担保公司的保证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此外,滁某农牧园还与滁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以其林地提供抵押反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贷款到期后,滁某农牧园未能偿还借款,滁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代偿借款本金767万元,利息293166.13元,合计7963166.13元。截至2020年11月5日,滁某农牧园尚欠担保费436725元、垫息101300元。
法院判决:滁某农牧园需偿还代偿款7963166.13元、担保费436725元、垫息101300元,合计8501191.13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违约金;凤阳小岗某有限公司、钱某、贾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滁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抵押的林地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担保风险防范提示
这起案例给我们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风险防范课。很多企业负责人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往往只看到眼前利益,却忽视了隐藏的巨大风险。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必须注意的法律风险:
第一,违约金约定不是越高越好。本案中,担保合同约定了"代偿款20%的违约金+日万分之五的资金占用费",看似能充分保障担保公司权益,但法院认为这明显过高,最终只支持了年利率15.4%的违约金。对企业来说,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不仅不能得到法院全额支持,反而可能因"显失公平"而被整体调整。建议企业在签订担保合同时,违约金标准应参照市场利率合理设定,一般不超过年利率15%-24%为宜。
第二,反担保人责任重大,签字需谨慎。凤阳小岗某有限公司、钱某、贾某作为反担保人,因在《信用反担保合同》上签了字,就必须对850多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很多企业负责人以为只是"帮朋友签个字",结果却要承担巨额债务。记住:反担保不是形式,而是实实在在的责任!在签署反担保合同时,一定要评估被担保企业的实际偿债能力,必要时要求其提供足额抵押物。
第三,抵押登记是保障权益的关键。本案中滁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之所以能对林地享有优先受偿权,关键在于办理了抵押登记。如果只签了抵押合同而未办理登记,一旦发生纠纷,担保权益将难以实现。企业接受抵押担保时,务必到相关部门完成登记手续,拿到他项权证才算真正"落袋为安"。
第四,疫情不是免责的"万能钥匙"。被告辩称受疫情影响无法还款,但法院并未因此免除其责任。特殊情况可能影响法院对违约责任的认定,但不能完全免除合同义务。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可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但不能寄希望于事后用疫情等理由推卸责任。
第五,缺席审判风险高。凤阳小岗某有限公司、贾某未出庭应诉,法院直接缺席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很多企业收到法院传票后不当回事,结果丧失了抗辩机会。收到法院文书务必认真对待,即使想协商解决,也应先出庭表明态度。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难免涉及担保业务,但担保就是责任,不是儿戏。建议企业在提供担保前做到"三查三问":一查被担保企业财务状况,二查抵押物真实价值,三查反担保人偿债能力;一问专业律师意见,二问是否存在隐藏风险,三问最坏情况如何应对。只有做好充分风险评估,才能避免"好心办坏事",从担保人变成"背锅侠"。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经常遇到因担保不慎而陷入困境的企业。征和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专业法律顾问服务,以极高的性价比帮助企业识别和防范各类法律风险。我们特别推出"先试用后付款"服务模式,让您亲身体验专业法律服务的价值后再决定是否长期合作,让您在商海中多一份保障,少一份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