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定代表人收款公司需担责,公章管理不善将导致退款风险-新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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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84民初1191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6月18日,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甲方)与荆某萍(乙方)、见证方胡文生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甲方作为荆垌一二组新型社区改造开发商,承诺在甲方交付安置房中,现出售给乙方10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且在分房时优先考虑。"该合同甲方落款处有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盖章,乙方落款处有荆某萍签字并按指印。当日,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向荆某萍出具400000元的收据一份,收据载明:"今收到荆某萍人民币肆拾万元,¥400000元,系付房款(紫荆半岛·东郡)。"该收据加盖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
2024年4月2日,新郑市某园置业有限公司(出卖人)与荆某萍(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每页上方空白处均加盖有"草稿合同"。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23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如逾期超过9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荆某萍自认在签订上述合同时,已将其与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和收据原件交给新郑市某园置业有限公司,且未向新郑市某园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
荆某萍提供银行交易明细显示,2019年6月18日其向郑州市某设计店转账400000元。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自认郑州市某设计店的经营者王某军在2019年系该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但在2022年退出。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是新郑市某园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法院判决结果:解除荆某萍与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解除荆某萍与新郑市某园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返还荆某萍购房款400000元及利息(自2024年9月9日起算);驳回荆某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揭示了企业经营中常见的三大"隐形炸弹",很多老板可能正在不知不觉中埋下这些隐患:
第一颗炸弹:法定代表人"随便收钱",公司"替人买单"
法院判决的关键理由是:王某军收款时是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公司还开了盖章收据。这就相当于公司自己承认收到了这笔钱,无论钱实际进了谁的口袋。很多企业老板或高管用自己的私人账户或关联方账户收款,觉得"反正都是我的公司",结果一旦出问题,公司就要承担全部责任。风险防范点:必须严格规定所有业务款项必须进入公司对公账户,禁止使用个人或第三方账户收款。即使是法定代表人,也要明确告知客户:"公司只认对公账户付款,其他方式付款公司概不负责"。
第二颗炸弹:公章"盖得随意",责任"甩不掉"
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辩称收据上没有经办人签字,且是复印件,但法院认为只要盖了公司公章,就代表公司认可这笔交易。现实中,很多企业把公章交给前台或普通员工保管,或者为了"方便"让业务员随身携带,结果一张白纸盖章就可能让公司背上百万债务。风险防范点:建立严格的公章使用审批制度,每次盖章必须登记用途、金额、对方信息,并留存复印件。特别警惕"房款""保证金"等大额交易的收据,宁可不盖章也不能随意盖。
第三颗炸弹:合同"逻辑打架",自陷履行不能
新郑市某园置业有限公司犯了个低级错误:合同约定2023年12月31日交房,却在2024年4月才签合同。这等于一签合同就已经违约。更糟的是还标注"草稿合同",等于自己承认合同不规范。风险防范点:签合同前务必检查时间逻辑,避免"过去时约定未来事";慎用"草稿""非正式"等字样,一旦签字盖章就具有法律效力;对延期交付等敏感条款,应明确约定免责情形(如"因政府政策调整可顺延交付")。
给企业老板的三个救命建议:
- 钱要"进对门":所有业务款项必须进入公司对公账户,定期核对银行流水与业务合同是否匹配
- 章要"看得紧":公章、合同章、财务章分人保管,使用必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批准
- 合同"要规范":聘请专业律师审核标准合同模板,特别是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关键条款
现实中,90%的企业纠纷都源于这些看似"小问题"。等官司打到法院才发现,当初觉得"没事"的方便操作,可能让企业多赔几十万。就像本案中的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本以为只是帮客户"走个账",结果要退40万本金加利息,还要承担近6000元诉讼费。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见过太多老板在法庭上喊冤:"钱我没收到啊!""章是别人偷盖的!"但法律只看证据——盖了章就是你的责任,签了字就是你的承诺。防范风险不是"增加麻烦",而是避免更大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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