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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订合同不保留完整证据企业可能损失货款-仙桃定作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仙桃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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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定作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9004民初497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湖北某制品公司经营范围为纸塑制品加工销售以及其他印刷品印刷。杨某系湖北某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系天门某食品公司股东。2019年5月始,施某以微信名"口口香食品"通过微信方式与杨某磋商定作月饼包装袋的规格与型号等。施某通过微信于2019年6月2日向杨某支付3000元定作款。湖北某制品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22日、2019年6月30日、2019年7月18日向天门某食品公司交付包装袋,包装袋的价款共计44317.75元。此后,湖北某制品公司多次向天门某食品公司催讨定作款均未果。

法院判决:天门某食品公司需向湖北某制品公司支付定作款41317.7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1317.75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55%计算),驳回湖北某制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揭示了企业日常经营中常见的法律风险——通过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订立合同时,不注意保留完整证据链可能导致无法全额收回货款。

关键教训一:微信沟通可以作为合同依据,但必须保留完整记录

本案中,法院认可了施某通过微信与杨某磋商定作包装袋的行为,说明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合同订立的证据。但很多企业只保留对自己有利的片段,导致证据不完整。例如,湖北某制品公司主张货款总额为44776.25元,但因一张送货单无收货人签名且无其他证据印证,法院只支持了44317.75元中的41317.75元。企业通过微信订货时,一定要保存完整的聊天记录,包括产品规格、价格、交货时间等关键内容,并确保对方身份明确。

关键教训二:送货必须有规范签收,否则难以证明已交货

本案中,法院对5张送货单的处理截然不同:有施某签名的送货单全部被采信;3张收货人签名一致的送货单,因结合微信记录能互相印证也被采信;但无收货人签名的送货单则被法院直接否决。这告诉我们,送货单就是"钱证",没有规范的签收流程,企业很难证明货物已交付。建议企业:1)要求收货人当面签收并注明身份;2)对长期合作客户,可提前签订《授权签收协议》明确哪些人员有权签收;3)对无法当面签收的,可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即时确认收货。

关键教训三:付款期限不明确,企业将丧失部分利息收益

湖北某制品公司主张从2019年7月19日起计算利息,但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法院只能从企业起诉之日(2023年7月13日)开始计算利息。这意味着企业白白损失了近4年的资金占用成本。建议企业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付款期限,比如"货到后30日内付款",避免因约定不明而丧失应得的利息收益。

关键教训四:股东不等于公司,不能直接向股东追债

湖北某制品公司试图证明施某是"实际控制人"以追究其个人责任,但法院只认可施某是股东的身份。很多企业主误以为"谁在跟我谈业务,谁就要负责付款",但实际上,合同责任在公司而非个人(除非有特殊情形)。与企业交易时,务必确认对方是以公司名义签约,并保留公司盖章的合同或授权文件。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1. 电子证据"三步保存法":与客户通过微信、QQ等沟通时,定期将聊天记录导出备份(截图+录屏),标注时间、参与人身份;对重要约定,要求对方发送文字确认而非仅语音;大额交易建议补充书面合同。

  2. 送货"双保险"原则:除了纸质签收单,当天通过微信向客户发送"已送达XX产品,数量XX,请确认",并保留客户回复记录。对大客户,可签订《送货签收规范协议》。

  3. 合同必备条款:无论交易多小,至少约定:①产品规格数量;②价格及含税情况;③交货时间地点;④付款期限;⑤违约责任。可通过简单模板实现,避免口头约定。

  4. 定期"债权体检":每季度梳理应收账款,对逾期30日以上的,立即发送书面催款通知(微信+邮寄),保留送达证据,避免像本案一样拖延4年后才起诉,导致利息损失。

本案警示我们:在"微信就是办公室"的今天,企业必须把电子证据管理纳入日常风控。看似繁琐的步骤,恰恰是保障企业"钱袋子"安全的关键防线。一次规范的操作,可能避免数万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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