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条款出现矛盾时为何保险公司要多赔钱?-汉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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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4)鄂09民终325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2月21日14时许,张某驾驶鄂某小型专用客车行驶至某街路段时,因下雪天气路段比较滑,操作不当撞上路边住房,导致王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四人受伤,一车受损。王某被送往汉川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天,共支付医疗费5212.63元,其中喻某垫付医疗费4167.85元。2024年3月20日,汉川市公安局汈汊水陆派出所认定张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等人无责任。2024年5月30日,武汉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自受伤之日起,误工休息时间120日,护理时间60日,营养时间60日。鄂某小型专用客车登记所有人为喻某,该车在某甲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公司投保了特种车辆商业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
一审法院认为应由保险公司按每位乘客1万元赔偿限额赔偿,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万元,喻某赔偿25137.63元。但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改由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全部经济损失35137.63元(扣除喻某已垫付的4167.85元,实际支付30969.78元),并返还喻某垫付费用4167.85元。
三、保险条款"打架"时企业必须注意的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实则暴露了一个企业经常忽视的重大风险:当合同文件内容不一致时,法院会作出对提供合同一方不利的解释。
具体来说,喻某(车主)在给车辆投保时,收到了两份重要文件:一份是《保险单》,上面写着"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保险金额为4万元";另一份是《投保单》,却写着"1万元/人×4人"。保险公司一审时坚持按每人1万元赔,但二审法院认为:既然两份文件说法不一,而保险公司是格式合同提供方,按照《保险法》规定,当合同条款有多种解释时,应当选择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所以,法院把"4万元"理解为全车4万元的总限额,而不是每人1万元。
这个判决对企业有三点重要警示:
第一,合同文件要"言行一致"
很多企业以为只要签了主合同就万事大吉,却忽视了附件、补充协议等文件的一致性。就像本案中,保险单和投保单"打架",直接导致保险公司多赔了3万元。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务必确保所有相关文件(包括报价单、确认函、补充条款等)表述完全一致,特别是关键数字、责任范围等核心内容。
第二,格式条款不是"免死金牌"
很多企业喜欢用自己拟定的格式合同,觉得"反正条款是我定的"。但法律恰恰对格式合同提供方更严格——当条款有歧义时,法院会优先保护相对方。本案中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反而因格式条款吃了亏。企业在使用自制合同时,应当主动避免模糊表述,对关键条款用加粗、下划线等方式特别提示。
第三,小事可能酿成大祸
本案争议金额仅3万余元,但因保险公司疏于核对文件,导致一审败诉后还要承担二审诉讼费。现实中,很多企业因类似疏忽在合同中埋下"地雷":比如把"定金"写成"订金"、把"不可抗力"范围定义过窄、在采购合同中未明确质量验收标准等。这些看似微小的漏洞,一旦发生纠纷就可能让企业多赔几十万甚至上百万。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建立合同三级审核制:业务人员初审→法务复核→负责人终审,重点检查各文件数据是否一致;
- 重要条款"双保险":关键内容既要在主合同写明,也要在附件中重复强调;
- 定期"合同体检":每季度抽查10%的已签合同,看是否存在表述矛盾或过时条款;
- 购买法律"预防针":像本案车主喻某,如果当初投保时让律师审核保单,就能避免后续纠纷。
合同不是签完就完事,而是企业风险的"晴雨表"。当不同文件"说不同话"时,法律永远站在更弱势的一方——这正是企业最容易栽跟头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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