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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措施不明确企业可能丧失追偿权-汉川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汉川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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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4)鄂0984民初31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18年7月8日,湖北某糖糖果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形成股东会议决议:1.同意向湖北某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湖支行贷款200万元,期限12个月;2.同意由汉川市某信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3、同意以肖某300万元的股权作为质押给汉川市某信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4、同意公司将用位于汉川市工业区的八幢工业房地产,鄂(2017)汉川市不动产权第07、0**3号,面积3187.55平米,评估金额601.2492万元。估计编号:(鄂)兴房【2017】(估)FY088号(经湖北某兴有限公司评估);该公司在汉川市某邮银行贷款190万元,余值411.2492万元作反担保抵押给汉川市某信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汉川市某邮银行为该抵押物的第一受益人,汉川市某信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第二受益人,并办理他项权证。

2018年7月2日,湖北某糖糖果股份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湖北某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湖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主要约定:借款金额200万元,年利率为8.1%,借款期限12个月,自实际放款日起算。

同日,汉川市某信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湖北某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主要约定:汉川市某信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湖北某糖糖果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2018年7月18日,陈某和熊某(为甲方),汉川市某信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乙方)与湖北某糖糖果股份有限公司(为丙方)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主要内容为:丙方于2018年7月2日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编号:川农商行蚌湖20180702001号),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乙方用湖北某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资金250000转入湖北某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账户,作为该笔贷款的担保保证金。贷款期限自2018年7月19日至2019年7月18日。甲方抵押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第一条所述的为丙方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数额。甲方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乙方为丙方提供借款合同的担保保证金、担保费用(包括因丙方违约加收的担保费用和计收的复利)、违约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以及乙方与湖北某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中所规定的乙方担保范围。丙方实际出资人(熊某、肖某)承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承诺书各一份。抵押物为:1、甲方将用陈某、熊某位于汉川市道的房产,汉川市房权证乡镇字第15、16号,面积141.6平方米,评估金额31.152万元。估价编号:价估(2016)第00051号(经汉川市房地产管理处评估);上述房产共计金额31.152万元作反担保抵押给汉川市某信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并办理他项权证,抵押期限自2016年7月22日至2021年7月21日,设定债权数额为人民币31.152万元。2、该公司将用位于汉川市工业区的八幢工业房地产,鄂(2017)汉川市不动产权第07、03号,房屋建筑面积3187.55平米,土地面积5748平米,评估金额601.2492万元。估计编号:(鄂)兴房【2017】(估)FY088号(经湖北某兴有限公司评估);该公司在汉川市某邮银行贷款190万元,余值411.2492万元作反担保抵押给汉川市某信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汉川市某邮银行为该抵押物的第一受益人,汉川市某信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第二受益人,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期限2018年7月4日至2024年7月3日,设定债权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丙方股东肖某将300万元的股权作质押。上述抵押和质押均在相应政府职能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同日,熊某、肖某向汉川市某信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为案涉借款提供信用反担保,保证期间为两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018年7月20日,湖北某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北某糖糖果股份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000000元。

借款到期后,湖北某糖糖果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2023年11月3日,汉川市某信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湖北某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项计1764000元。汉川市某信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多次向被告催缴借款,陈某、熊某均在担保贷款逾期催款函回执上签名盖章,其中熊某、熊某、陈某签名确认的担保贷款逾期催款函回执上均打印有"我自愿承诺清偿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字样。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湖北某糖糖果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76.4万元及利息;熊某、肖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公司对相关抵押房产和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但驳回了要求陈某、熊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反担保不是签个名就完事

这个案例看似是担保公司的"胜利",实则隐藏着一个致命风险:格式化文件上的签名不等于法律保障

关键教训一:催款函上的签名≠法律担保
陈某和熊某在催款函上签了名,函件上还印着"我自愿承诺清偿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但法院认为这不是他们真实意思表示,直接驳回了担保公司要求他们承担责任的请求。很多企业老板以为,让对方在催款函、对账单上签个字就"稳了",这其实是个巨大误区!法律只认明确、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不是格式化文件上的"默认同意"。

关键教训二:真正的担保必须"三有"
本案中,为什么熊某、肖某要承担责任?因为他们提供了单独的《承诺书》,这才是有效担保的关键:

关键教训三:抵押登记决定生死
值得庆幸的是,本案中担保公司对房产和股权都办理了正式登记,因此顺利获得了优先受偿权。但很多企业以为签了抵押合同就"万事大吉",却忘了最关键一步——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没有登记的抵押,就像没有锁的保险箱,法律根本不保护。

给企业的3条救命建议

  1. 担保要"专签专用":要求担保人单独签署《担保承诺书》,写明"本人自愿为XX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X年",别用催款函、对账单等混着签。

  2. 抵押必须"登记到手":签完抵押合同后,72小时内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或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拿到他项权证才算数。别等债务人跑路了才想起没办登记!

  3. 催收要"保留真意":如果对方在催款函上签名,务必让其手写"本人确认欠款事实并承诺于X年X月前偿还",打印的格式条款法院可能不认。

真实案例警示:去年我们接手的一个案子,企业让客户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欠款100万元,对账单底部印着"逾期按日万分之五计息"。结果诉讼时,客户说"只确认金额没同意利息",法院真没支持利息请求!这就是格式条款的坑。

企业朋友们记住:法律不保护"我以为",只保护"我证明"。每一个签名、每一份文件,都可能决定你能否拿回血汗钱。别等到钱要不回来才后悔当初没把手续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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