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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采购未签合同公司也要担责-铁山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大冶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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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2民终77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江西某乙公司承接了大冶市某中心卫生院整体搬迁项目工程,曹某加系该公司仓库保管员,负责签收货物,黄某系该公司材料员(采购员),负责采购工程所需建材。2022年,因案涉项目工程建设需要,黄某开始向成某经销部采购电缆线、砂浆网、地膜等建材。双方交易流程为,黄某根据江西某乙公司采购计划向成某经销部业务员吴某英报计划,吴某英报价,黄某确认金额后,吴某英制作送货单向项目工地送货,货到后由曹某加等人核对货物数量及金额,确认无误后,曹某加或该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在该次送货单上签名。因江西某乙公司采购的系零星建材,且每次采购金额不大,双方遂待交易金额累计一段时间后,成某经销部再派工作人员与曹某加对账。双方共同确认金额后,成某经销部向江西某乙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交由黄某,黄某将发票并附上送货单向江西某乙公司申请报销,江西某乙公司审批通过后将货款支付给黄某,再由黄某向成某经销部付款。自2022年至2024年6月7日,双方按上述交易习惯对账三次,成某经销部向江西某乙公司分别开具了金额为26168.50元、17144元、29782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交给黄某,后江西某乙公司退货1110.50元,双方实际交易金额为71984元。2024年6月23日,曹某加、黄某共同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江西某乙公司欠付成某经销部货款71984元。

法院判决结果:江西某乙公司需在十日内支付成某经销部货款71984元及逾期利息(自2024年6月23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江西某甲公司对江西某乙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责任。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指南

很多企业老板看到这个案子可能会惊讶:"我们没签合同,凭什么要付钱?"但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员工代表公司采购,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公司也必须买单!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企业经营中的常见误区——认为只有盖了公章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实际上,法律更看重的是"事实行为"而非"形式合同"。在这个案例中,法院认定买卖关系成立的关键点有三个:

1. 员工身份与职责明确
黄某是采购员,曹某加是仓库管理员,他们的日常工作就包括采购和收货。当黄某向供应商下单、曹某加在送货单上签字时,这就是在履行公司赋予的职责,相当于"公司自己在买东西"。法院认为:"黄某的身份为采购员,负责采购建材,而曹某加系库管员,其在送货单上签名亦是履职行为"。

2. 交易流程形成完整证据链
虽然没有正式合同,但送货单、对账记录、发票和欠条构成了完整的交易证据链。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两名员工共同出具的欠条,相当于公司对债务的确认。企业往往忽视这些日常单据的法律意义,但它们在纠纷中就是"铁证"。

3. 法律默认付款期限
很多企业以为"没约定付款时间就可以慢慢付",这是大错特错!《民法典》明确规定:收货时就应当付款。本案中,法院指出"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的同时支付",逾期不付就要承担利息损失。所以,即使没签合同,拖延付款也会产生额外成本。

企业风险防范四要点:

第一,管好你的"采购权"

第二,小交易也要留痕迹

第三,别让"欠条"成为定时炸弹

第四,分公司不是"挡箭牌"
本案中,江西某乙公司(分公司)欠款,江西某甲公司(总公司)也要承担责任。母公司必须:

很多企业吃亏就吃在"图省事"上:觉得小额采购不用签合同、口头说说就行、让员工"先垫付再报销"。但一旦发生纠纷,这些"省事"的做法反而会带来大麻烦。本案中,如果江西某乙公司当初规范了采购流程,完全可以通过简单的内部审批避免这场诉讼,更不会白白多付1300多元的逾期利息。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经常看到类似案例——一家公司因为几十元的零星采购没留凭证,最后被供应商追讨上万元货款。法律不保护"我以为",只认可"我有证据"。建议企业每月花1小时梳理采购流程,就能避免90%的类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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