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也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企业不能以 合伙 为名逃避用工责任-丹江口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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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0)鄂03民终259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3年12月,魏某进入丹江口某益铸造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任模具车间负责人。某益公司与魏某未签订劳动合同,某益公司也未为魏某缴纳社会保险,魏某月工资为3000元,后调为5000元,其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2016年12月,魏某因某益公司拖欠工资离职自谋职业。魏某经核对确认某益公司自2015年至2016年12月累计拖欠工资额为46558元。后魏某多次通过电话向某益公司索要工资。2020年4月29日,魏某向丹江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86558元、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54000元。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益公司支付拖欠魏某工资46558元、经济补偿金12000元等。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益公司与魏某自2013年12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益公司需支付拖欠工资46558元、经济补偿金12000元。某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暗藏企业用工管理中的"致命陷阱"。某益公司以为没签合同就能否认劳动关系,甚至搬出"合伙"说辞,结果赔了近6万元。让我们拆解其中的关键风险点,帮企业避开这些"坑":
1. "没签合同=没关系"?大错特错!
某益公司最致命的错误就是认为"没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明确指出:只要员工实际提供了劳动,公司提供了工作条件、进行了考勤管理、支付了工资,就构成事实劳动关系。魏某担任模具车间负责人,公司给他发工资、管考勤,这铁一般的管理事实,比一纸合同更有说服力。
企业行动指南:
- 无论员工入职时间长短,必须在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若因特殊原因暂不能签合同,必须保留书面说明并让员工签字确认
- 别以为口头约定"我们是合伙"就能逃避责任,法院只认实际用工状态
2. "合伙"不能当"挡箭牌"!
某益公司声称魏某与郭某、许某是"合伙"关系,但拿不出合伙协议、出资证明、盈亏分担方案等证据。唯一的"证据"是郭某(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叔侄关系)的证言,法院直接认定"有利害关系的证言不能单独采信"。
企业行动指南:
- 真想搞合伙经营?必须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出资比例、管理权限、利润分配
- 车间承包、项目合作等特殊模式,要与劳动关系严格区分,避免混同管理
- 个人账户代发工资是大忌!本案中某益公司用个人账户转账,反而被认定为工资支付
3. 拖欠工资=自找麻烦!
某益公司拖欠工资46558元,魏某拿出工资表就能证明。而公司想否认却拿不出反证,只能"哑巴吃黄连"。更致命的是,因拖欠工资导致员工离职,公司还得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3年赔了1.2万元。
企业行动指南:
- 工资必须通过公司账户发放,备注"工资"字样
- 每月工资条让员工签字确认,保留至少2年
- 实在困难要延期发薪?必须书面说明并取得员工同意,否则可能面临50%-100%赔偿金
4. 社保"省小钱"吃大亏!
某益公司没给魏某交社保,看似省了每月几百元,却埋下三大隐患:
① 员工可随时以"未缴社保"为由离职并索要经济补偿
② 发生工伤时企业要全额赔偿(本案中若魏某工作中受伤,某益公司得赔几十万)
③ 社保部门可追缴+罚款(欠缴金额1-3倍)
企业行动指南:
- 员工入职当月必须办理社保登记
- 试用期也要交社保!别被"转正后补交"的谣言误导
- 特殊用工可购买商业保险补充,但不能替代法定社保
终极提醒:证据意识决定输赢!
本案中,魏某有工资表、考勤记录、催款通话记录;某益公司却只有"我觉得""应该是"的空口主张。法院判案只看证据!特别提醒企业:
- 财务凭证要规范:工资表注明构成、奖金写明事由
- 电子证据要及时固定:微信沟通、邮件往来要存档
- 离职手续必须规范:签离职协议、办工作交接
企业用工不是"你想怎样就怎样",而是"证据证明你怎样"。当员工拿起法律武器,企业如果拿不出有力证据,再"合理"的理由也会变成"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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