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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也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企业不能以 合伙 为名逃避用工责任-丹江口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丹江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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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0)鄂03民终259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3年12月,魏某进入丹江口某益铸造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任模具车间负责人。某益公司与魏某未签订劳动合同,某益公司也未为魏某缴纳社会保险,魏某月工资为3000元,后调为5000元,其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2016年12月,魏某因某益公司拖欠工资离职自谋职业。魏某经核对确认某益公司自2015年至2016年12月累计拖欠工资额为46558元。后魏某多次通过电话向某益公司索要工资。2020年4月29日,魏某向丹江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86558元、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54000元。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益公司支付拖欠魏某工资46558元、经济补偿金12000元等。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益公司与魏某自2013年12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益公司需支付拖欠工资46558元、经济补偿金12000元。某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暗藏企业用工管理中的"致命陷阱"。某益公司以为没签合同就能否认劳动关系,甚至搬出"合伙"说辞,结果赔了近6万元。让我们拆解其中的关键风险点,帮企业避开这些"坑":

1. "没签合同=没关系"?大错特错!

某益公司最致命的错误就是认为"没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明确指出:只要员工实际提供了劳动,公司提供了工作条件、进行了考勤管理、支付了工资,就构成事实劳动关系。魏某担任模具车间负责人,公司给他发工资、管考勤,这铁一般的管理事实,比一纸合同更有说服力。

企业行动指南:

2. "合伙"不能当"挡箭牌"!

某益公司声称魏某与郭某、许某是"合伙"关系,但拿不出合伙协议、出资证明、盈亏分担方案等证据。唯一的"证据"是郭某(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叔侄关系)的证言,法院直接认定"有利害关系的证言不能单独采信"。

企业行动指南:

3. 拖欠工资=自找麻烦!

某益公司拖欠工资46558元,魏某拿出工资表就能证明。而公司想否认却拿不出反证,只能"哑巴吃黄连"。更致命的是,因拖欠工资导致员工离职,公司还得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3年赔了1.2万元。

企业行动指南:

4. 社保"省小钱"吃大亏!

某益公司没给魏某交社保,看似省了每月几百元,却埋下三大隐患:
① 员工可随时以"未缴社保"为由离职并索要经济补偿
② 发生工伤时企业要全额赔偿(本案中若魏某工作中受伤,某益公司得赔几十万)
③ 社保部门可追缴+罚款(欠缴金额1-3倍)

企业行动指南:

终极提醒:证据意识决定输赢!

本案中,魏某有工资表、考勤记录、催款通话记录;某益公司却只有"我觉得""应该是"的空口主张。法院判案只看证据!特别提醒企业:

企业用工不是"你想怎样就怎样",而是"证据证明你怎样"。当员工拿起法律武器,企业如果拿不出有力证据,再"合理"的理由也会变成"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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