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一律无效-丹江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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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381民初223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7年3月7日,陈某与丹江口志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书》,约定陈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丹江口市环城南路"御龙商城"2#楼2单元202室,总价款188000元。合同约定陈某于2017年3月7日支付35000元,3月11日支付85000元,剩余68000元于2018年2月15日前付清。陈某实际支付了120000元购房款。后陈某发现,涉案房屋早在2016年11月8日已被该公司作为拆迁返还房出售给案外人陈某刚,且该楼盘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法院判决:
-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合同书》无效;
- 丹江口志某实业有限公司需返还陈某120000元购房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017年3月7日至3月10日以35000元为基数,3月11日起以120000元为基数);
- 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预售许可证是卖房"生死线"
核心观点:开发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卖房,合同直接被判无效,不仅要退钱,还得倒贴利息!
这个案子给所有房地产企业敲响了警钟:预售许可证是房屋销售的"硬门槛",没有它,收的每一分钱都可能变成"烫手山芋"。法院判决依据很明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只要起诉前没拿到预售证,合同一律无效。本案中,丹江口志某公司明知无证还收了12万元房款,结果不仅本金要全退,还得额外支付5年多的利息(按当前利率估算约3-4万元),算上2450元诉讼费,实际损失近15万元!
企业必须避开的3个"致命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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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卖后证"是自杀式操作
很多企业以为"边卖边办证"能回笼资金,但法律明文规定:预售许可证必须在签合同前取得!本案中楼盘从2016年卖到2021年起诉都没办下证,直接导致合同无效。提醒:别信"很快能办好"的侥幸心理,无证卖房=埋雷。 -
"认购协议"也可能被认定为正式合同
企业常以为签《认购书》不算正式买卖,但本案中因协议写明了房屋面积、价格、付款方式,且收了房款,法院直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只要收了钱+写了核心条款,就逃不开预售证约束! -
资金占用损失远比想象中高
企业以为退本金就行,但法院明确:无证卖房要承担全部过错,必须从收款当天起算利息!本案中35000元收了4天就计息,12万元收了4年多,按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可能接近本金30%。若涉及上百户业主,分分钟拖垮企业现金流。
给企业的3条救命建议
✅ 预售证到手再开盘: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绝不收取客户定金、首付款等任何购房款。可改用"意向登记"模式(但需书面明确不构成购房承诺)。
✅ 定期自查销售合规性:每季度核查所有在售楼盘证照状态,尤其注意预售证有效期和范围(比如某栋楼有证但另一栋无证,误卖仍属违法)。
✅ 发现违规立即止损:若已无证销售,应主动联系客户协商解约并补偿合理损失(如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避免拖到被起诉后承担更高赔偿。
法律不是绊脚石,而是企业的防弹衣。本案中若丹江口志某公司提前花1万元请律师做合规审查,就能避免15万元的实际损失。现实中,90%的房企纠纷源于对"基础合规"的轻视——以为"别人都这么干"就安全,却不知法院判决时只看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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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案例已脱敏处理,人名/企业名按司法文书惯例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