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工期延误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可免除承包方违约责任-长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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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121民初303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中城某投有限公司原名安徽某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10月24日更名为现名。安徽某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了长丰县某甲乡人民政府招标的某甲乡某甲等(6)村新村建设三期工程第2标段工程项目,中标金额18526259.01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10月26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4月25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80日历天。签约合同价为18526259.01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工程款按照进度支付合同价款的6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80%,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审计价款的97%,余款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
2019年1月24日,双方出具《情况说明》中载明,原定开工日期为2017年10月26日,原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4月25日,因征地延误工期,造成实际开工日期为2018年6月28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10月20日。实际施工过程中,被告对施工的工程量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场区内(在水塘内)二八灰土道路施工。2020年1月15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对该工程审定金额为16759606.93元,被告已支付原告1551万元均无异议。
2020年8月12日,某甲乡政府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某甲乡某甲等六村新村建设三期二标工程由中城某投有限公司建设,前期由于乡内为协调解决土地征迁问题,导致施工单位进场较晚,未按照合同如期开工,以致工期延误。后期开工后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合同保证质量按时完工,经乡领导研究同意不予追究施工单位延期责任,不予处罚。
诉讼中,中城某投有限公司申请了三项鉴定:停工窝工损失、停窝工期间材料差价、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鉴定意见显示:停工窝工损失0元,停窝工期间材料价差364198.6元,场区内(在水塘内)二八灰土道路工程款为101934.5元。
法院判决:长丰县某甲乡人民政府支付中城某投有限公司工程款746818.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支付合同外增加二八灰土道路工程款101934.5元;支付材料价差损失364198.6元;支付鉴定费16797元;驳回中城某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长丰县某甲乡人民政府的反诉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工期延误的责任归属至关重要。很多施工企业一遇到工期延误就慌了神,以为自己肯定要承担违约责任,其实不然!
本案中,虽然合同约定工期180天,但实际施工却拖了很长时间。关键点在于:谁导致了工期延误?法院查明是因为某甲乡政府征地工作没做好,才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按时进场。2019年1月24日双方的《情况说明》已经确认了这一点,更重要的是2020年8月12日某甲乡政府自己出具的《情况说明》明确表示"不追究施工单位延期责任,不予处罚"。这就相当于发包方自己承认了责任在自己这边。
很多施工企业容易犯的错误是:
- 遇到工期延误不及时与发包方书面确认原因,只在口头沟通,结果发生纠纷时没证据;
- 看到合同里写"工期延误要罚款"就吓住了,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
- 工程变更不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签证手续,导致后期无法获得额外费用。
给施工企业的几点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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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任何可能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况,第一时间书面通知发包方:比如征地没完成、设计变更、恶劣天气等,要写清楚原因、影响和预计延误时间,让发包方签字确认。不要怕"麻烦"对方,这是保护自己的必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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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必须及时办理签证:本案中,中城某投有限公司因为及时办理了二八灰土道路的签证手续,最终获得了10万多元的额外工程款。合同约定"签证事实发生后3日内办理完签证",超过7天可能就视为放弃权利了。记住:没签字的变更,后期很难要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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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好所有施工记录和证据:本案中,中城某投有限公司能胜诉,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有双方签字的《情况说明》作为铁证。平时的施工日志、监理记录、往来函件都要妥善保存,这些都是发生纠纷时的"救命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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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轻信口头承诺:某甲乡政府一开始可能口头说过"没事,工期晚点没关系",但直到2020年8月才出具正式书面说明。施工企业一定要把口头承诺转化为书面文件,否则在法庭上就是"空口无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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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主张材料价差损失:本案法院支持了材料价差损失,但前提是能证明这是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长造成的。如果合同约定"材料价格不调整",一般很难获得支持,但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长而产生的额外成本,法院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酌情支持。
特别提醒发包方(如政府单位、房地产公司等):不要以为自己是甲方就可以随意拖延工期或不支付工程款。本案中,某甲乡政府想以"审计未完成"为由拒绝付款,但法院认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且有书面证据表明工期延误责任在己方,所以必须支付欠款。拖延付款不仅可能要付利息,还会增加诉讼成本。
总之,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变化是常态,不变的应该是:遇到变化及时沟通、及时确认、及时留证。把"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做好了,事后纠纷自然就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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