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后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天长票据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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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票据纠纷
案号:(2023)皖1181民初314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天长市某有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及承兑人向收款人中豪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号为2103375****210114821225255,票据金额为510000元,出票日期为2021年1月14日,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月14日。2021年2月1日,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江苏某设有限公司,2021年2月4日江苏某设有限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江苏豪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2月7日江苏豪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惠州兴鑫涂料化工有限公司,2022年1月20日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2022年5月31日惠州兴鑫涂料化工有限公司向江苏某设有限公司进行追索清偿,江苏某设有限公司清偿后,汇票退回到江苏某设有限公司处。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天长市某有有限公司需向原告江苏某设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510000元及利息(以5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4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50元。
三、核心风险提示:商业承兑汇票不是"空头支票",企业必须守信用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常见的"票据陷阱":企业作为出票人,一旦开出商业承兑汇票,就必须"说到做到"到期付款,否则无论票据转了多少手,最终都要为这张"电子欠条"买单!
为什么这么说?
- 票据责任终身制:商业承兑汇票就像企业亲自签的"电子欠条"。本案中,天长市某有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即使票据经过3次背书转让(从江苏某设公司→江苏豪尚公司→惠州兴鑫公司),最后因拒付被追索时,法院仍判它直接向最终持票人(江苏某设公司)付款。简单说:你开出的票,你兜底!
- 拒付后果很严重:企业常误以为"票据到期不付也没事",但本案中天长市某有有限公司不仅被追讨本金,还要额外支付2年多的利息(约数万元),外加4450元诉讼费。更糟的是,拒付记录会进入征信系统,影响企业贷款、投标等核心业务。
- 缺席=认输: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却不到庭,法院直接按原告主张判决。很多中小企业以为"不露面就能拖过去",实则大错特错——法律程序不会因你躲起来而消失,反而会让损失翻倍!
企业如何避免"票据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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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力而行开票:
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前,务必确认账户有足够资金兑付。别学本案被告,51万元的小额票据都无力支付,最终因小失大。建议:建立"票据兑付预警机制",在到期前15天预留资金。 -
全程紧盯票据流向:
本案票据流转了3次才出问题,但出票人完全不知情。企业应要求合作方提供票据背书记录,或通过银行系统监控票据状态。记住:你的票转到谁手里,你都可能被追债! -
拒付后立即补救:
若临时资金紧张无法兑付,务必在提示付款后3日内书面说明原因,并与持票人协商分期支付。拖延只会扩大利息损失,还可能被认定为"恶意拒付",承担更高赔偿。 -
别当"法律鸵鸟":
收到法院传票必须出庭!本案被告缺席,导致丧失举证、调解机会。哪怕暂时没钱,出庭也能争取分期付款方案,避免利息滚雪球。
一句话总结:商业承兑汇票不是"免死金牌",而是"责任承诺书"。企业签出的每一张票,都是对自身信用的押注——押对了,助力业务;押错了,反噬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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