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何要为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买单?-宁国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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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0)皖1881民初124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宁国市新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国市新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是分别于2013年、2014年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王某;2015年开始,吴某因与王某的弟弟王小六做煤炭生意而与王某相识,双方之间产生经济往来。
2016年1月1日,王某以周转为由向吴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今借到,吴某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元,事由:周转(归还2017年元月1号),具条人:王某,2016年元月1日",吴某以现金及应收货款结转为借款等方式支付给王某。2016年7月10日,王某再次向吴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今借到,吴某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事由:归还2017年6月30号,具条人:王某,2016年7月10日",吴某以上述同样方式支付给王某。
上述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按约定还款。2018年2月18日,经吴某催要,吴某(甲方、债权人)与王某、宁国市新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还款协议》,载明"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1月1日,债务人向甲方借款及拖欠货款共计100万元,约定月利息1.5%。现双方就还款事项达成协议如下:一、还款金额:1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二、还款期限:债务人自签订此协议之日起至2018年8月17日向甲方还款50万元,余款50万元及利息在2019年8月30日前还清。如逾期不能还款,债务人将自己名下房产向甲方予以抵付。三、利率:对上述本金按照月利率1.5%自2017年1月2日开始支付,息随本清。四、本协议生效后,即可作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新的依据。五、本协议一式三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债权人):吴某,乙方(债务人):宁国市新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盖章),丙方(债务人):王某(签名)并加盖宁国市新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盖章。2018年2月18日"。同日,宁国市新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吴某出具一份《付款委托书》,就宁国市新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拟到东至县人民法院起诉安徽锐恒化工有限公司、郭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执行款项的领取授予吴某100万元的领取权。
并查明:2017年4月29日,王某以微信转账支付吴某6000元;2017年9月2日,王某以微信转账支付吴某10000元;2017年10月3日,王某以微信转账支付吴某8000元;2018年8月10日,王某应吴某要求将4万元汇入案外人吴旭君账户;2018年9月26日,王某委托案外人安徽金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将173169.11元支付给吴某,吴某实际取得13万元;2018年9月28日,王某将案外人欠款51173元折抵给吴某;2019年10月21日,王某以微信转账支付吴某10000元。截至2020年5月6日,王某尚欠吴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34.5827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王某与宁国市新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偿还吴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宁国市新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指南
为什么企业要为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买单"?
这个案例的关键点在于:虽然王某最初是以个人名义借款,但后来在《还款协议》中,宁国市新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明确作为债务人签字盖章,这相当于企业自己"认账"了!法院据此认定该公司需要与王某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而宁国市新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为何不用担责? 因为该公司既没有在《还款协议》上签字盖章,也没有证据表明借款用于了该公司的经营。
被告的抗辩为何失败?
- "借款没有银行流水"?法院认为:借条+还款协议+付款委托书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借款事实
- "公章被原告持有"?法院不认可:协议上有王某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且与后续委托书内容相互印证
- "之前还款是本金不是利息"?法院认定:双方在《还款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利息计算方式
给企业的三大警示:
1. 别让法定代表人"一人分饰两角"
法定代表人既是"个人"又是"企业代表",如果以个人名义借款但用于企业经营,企业很可能要担责!
✅ 正确做法:企业借款必须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避免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与企业账户混同
2. 盖章前必须"三思"
本案中,宁国市新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还款协议》上盖章,等于主动把企业拉入债务关系。
✅ 正确做法:任何盖章文件必须经法务或专业律师审核,明确区分个人债务与企业债务,避免随意在"还款协议""借条"等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
3. 妥善保管"企业身份证"——公章
被告辩称"公章被原告持有",但拿不出证据。公章一旦失控,企业可能背上莫名债务!
✅ 正确做法:建立严格的公章使用登记制度,明确使用范围和审批流程,切勿将公章长期交由他人保管
延伸思考:
企业还应注意,即使借款时是法定代表人个人行为,但如果能证明"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仍需承担还款责任。因此,从源头上规范借款行为才是根本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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