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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签订合同要担责,莫把公司当挡箭牌-南陵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南陵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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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19)皖02民终243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红某公司系经营农资的企业。柯某作为乙方与红某公司作为甲方于2018年5月18日签订《农资赊销还款协议》,协议约定:1、乙方在甲方处采购农业生产资料,须付部分货款,甲方允许乙方赊欠部分货款。2、乙方所赊货款须在当季农作物收获前与甲方结算付讫。3、如乙方在收获前不能结清,乙方必须将第一批收获的农作物(小麦或水稻)交付给甲方作抵押,否则甲方有权阻止乙方收获小麦或水稻以本地当时市场合理价格作价作为还款。5、乙方未能按约定时间付清货款,甲方除按本合同第3条、第4条处理外,乙方尾欠部分应同甲方协商,并确定还款日期。尾欠部分转打借条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2倍计息。2018年6、7月间,柯某多次从红某公司处赊购农药、化肥,总计欠红某公司货款人民币33050元,柯某并向红某公司出具欠条或在销售单据上签字确认欠款事实。

芜湖青某种业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农资产品的企业。弋江镇钟塘村村民委员会作为甲方与青某公司作为乙方于2017年12月25日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合同约定:甲方采用租赁方式将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即将位置属钟塘村境内农户承包的耕地3264.78亩流转给乙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8年,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法院判决结果:柯某需向红某公司支付33050元货款及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计算的利息,驳回红某公司要求青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柯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案件核心分析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起案件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最容易忽视的法律风险点:谁签字谁负责,口头承诺难获法院支持

柯某坚称自己是代表青某公司采购农资,但法院最终判决他个人承担全部责任。为什么?关键在于三个"没":

  1. 没签书面授权:柯某声称自己是青某公司的管理人员,但拿不出青某公司授权他采购农资的书面文件。生活中我们常说"我是替XX公司办事",但在法律上,这种口头说法等于没说。法院只认白纸黑字的授权书。

  2. 没在合同体现公司:柯某与红某公司签订的《农资赊销还款协议》中,乙方明确写着"柯某"个人名字,没有提及青某公司。就像你去饭店吃饭,服务员问"先生怎么称呼",你报自己名字而不是"我是替腾讯公司来吃饭的",那买单时就得自己掏钱。

  3. 没留关键证据:柯某提供的证人证言和转账记录,只能证明青某公司给他转过生活费,但无法证明这些钱与农资采购有关联。就像你借钱给朋友,只说"我借了1万元",却拿不出借条和转账记录,打官司时很难赢。

给企业的三点实用建议

  1. 对外签约务必"亮明身份"
    员工代表公司采购时,合同中必须明确写"甲方:某某公司,乙方代表:某某某(附授权委托书编号)"。千万别学柯某,只写自己名字。建议企业建立《对外签约指引手册》,员工签字前必须确认是否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 赊销交易设置"双保险"
    像红某公司这样做赊销业务的企业,应要求客户同时提供:

    • 公司盖章的采购授权书
    • 个人签字+公司盖章的欠条
      就像银行贷款要"夫妻双方签字"一样,避免日后扯皮。
  3. 日常管理做好"留痕"
    青某公司吃了大亏——明明给柯某转过生活费,却因没备注"田间管理劳务费",被法院认为是私人转账。建议企业:

    • 转账时备注具体用途(如"2018年6月钟塘村田间管理费")
    • 重要口头约定后补发确认邮件
    • 定期核对员工对外签约情况

记住这个黄金法则:合同上谁的名字,法律上谁的责任。别让"我以为他是代表公司"成为企业吃亏的理由,也别让"他说是代表公司"成为你个人背债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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