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方未按约定变更为项目公司股东仍须支付项目利润-界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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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2民终148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9月8日,广某房地产公司(丙方)与增城某城公司(甲方)、立天房地产公司(乙方)签订《界首市花千树东北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合同约定:增城某城公司已竞得项目土地,将在界首市成立项目公司(即后来的界首某达公司)与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乙、丙方通过认缴增资入股分别持有项目公司40%、20%的股权;项目利润按股权比例分配。
合同签订后,增城某城公司成立了界首某达公司(注册资本4000万元,增城某城公司持股100%),但未按约定让广某房地产公司和立天房地产公司增资入股。广某房地产公司按约支付投资款8100余万元,界首某达公司后来返还了全部投资款,并按20%比例支付了部分收益4120万元。项目房屋全部售罄后,广某房地产公司认为未获得足额利润分配,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计,项目净利润为27166万余元。广某房地产公司应得20%即5433万余元,已得4120万元,还差1313万余元。广某房地产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利润及利息,还要求支付人员工资成本57.6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界首某达公司向广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利润分配款1313万余元及利息(自2021年2月1日起计算);增城某城公司对界首某达公司不能完全履行部分承担补充支付责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时,即使你没把合作方变成项目公司股东,也得按合同约定分利润!
很多企业认为,既然合作方没成为项目公司股东,就不能分项目利润。这是大错特错!法院明确指出:广某房地产公司不是基于股东身份,而是基于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主张权利。合作协议就是"圣旨",必须严格执行!
企业最该警惕的3个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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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持股"风险巨大
增城某城公司设立界首某达公司后,一直"100%持股"不给合作方入股,结果法院认定其违约。明明约定要给合作方20%股权,却不办理工商变更,既剥夺了合作方的股东权利,又想逃避利润分配义务。企业要注意:合作协议约定的股权变更必须及时办理,否则可能既要支付利润,还要额外承担债务! -
项目公司≠挡箭牌
很多人以为,项目公司是独立法人,合作方只能找项目公司要钱。但本案中,增城某城公司作为100%控股股东,因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被判对项目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法院说得很明白:"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别想用项目公司当"防火墙"! -
审计报告是"铁证"
增城某城公司和界首某达公司对审计报告提出质疑,但拿不出证据推翻。法院认为,审计机构有资质、程序合法,结论就应采信。企业合作开发项目必须做好全程财务记录,约定清楚审计方式。否则项目结束后扯皮,法院很可能直接采信对方提供的审计报告!
给企业的3个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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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时明确"不变更股权=违约"
合作协议中要写明:"若未在X日内完成股权变更登记,视为严重违约,应按X%支付违约金"。别像本案一样,约定模糊导致扯皮数年。 -
设立"共管账户"防资金风险
项目销售回款必须存入三方共管账户,按约定比例自动分配。别让一方完全控制资金,否则就像本案中增城某城公司,被认定"利用股东身份完全控制项目公司"。 -
每季度做"利润快照"
项目开发过程中,每季度由三方确认一次项目利润。白纸黑字签好字,避免最后"秋后算账"时对不上账。本案就是因为没定期确认,审计时才产生巨大分歧。
特别提醒:房地产合作开发中,"先合作后翻脸"太常见了!本案中广某房地产公司已拿回投资款,还能追讨利润;如果投资都打水漂,连本金都难收回。所以从项目第一天起,就要把法律风险防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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