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得以质量问题为由拖欠进度款-荥阳承揽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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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82民初936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3年10月30日,荥某与河某签订《定制物料制作安装合同(一)》,约定由荥某负责荥阳市城市改造提升工程-定制物料制作安装事宜,合同总价款为51164000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三个工作日内,河某支付合同总额30%;产品到达现场并经河某确认无误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40%。
合同签订后,荥某于2023年11月开始施工,2024年1月21日开始投入使用。荥某于2023年11月1日、12月1日分别向河某开具15349200元、20465600元的发票,发票金额共计35814800元。截至2024年1月8日,河某向荥某支付34500000元。
河某在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程中向荥某发送企业询证函,确认截止2024年12月31日,欠荥某1314800元。但河某于2025年4月10日回复称"金额有差异"。
河某辩称:1. 本案应为建筑安装合同而非承揽合同;2. 荥某未按合同约定数量供货,实际供货价值48070000元(比合同少300余万元),已超付85万余元;3. 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法院判决河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荥某1314800元及利息(以13148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1日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揭示了一个企业经营中极易忽视的关键风险点:一旦工程投入使用,企业就很难再以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合同约定的进度款。
荥某完成了工程并投入使用后,河某却以"供货不足"和"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1314800元进度款。法院为何还是判决河某必须付款呢?
关键在于:工程已经投入使用,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法院认为,河某提出的质量问题和供货数量问题,应该在项目验收结算时解决,不能成为拒绝支付进度款的理由。这就像你买了手机,已经用了半年,再以"手机有点卡"为由拒绝支付尾款一样不合理。
对企业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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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混淆"验收"与"使用":本案中,河某在2024年1月21日就将工程投入使用,这实际上已经默认接受了工程质量。很多企业误以为"投入使用"不等于"验收合格",但法律上,一旦使用,就很难再以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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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款必须按时支付:合同明确约定了付款节点,企业不能因为存在其他争议(如质量争议、数量争议)就拖延支付。这些争议应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而不是扣留应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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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询证函不能随意回复:河某在审计询证函中确认了欠款金额,后又反悔,但这一确认对案件结果产生了重大影响。企业对财务审计中的确认函必须谨慎处理,一旦确认就很难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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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开票后付款"要严格执行: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荥某已按约定开具发票,河某就应履行付款义务。企业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付款条件,并严格遵守。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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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投入使用前解决争议:如果发现质量问题,必须在工程投入使用前书面提出并要求整改,而不是等到已经使用后再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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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明确的验收流程:合同中应详细约定验收标准、验收程序和异议提出时限,避免模糊不清导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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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处理财务确认函:对会计师事务所发出的企业询证函等文件,必须认真核对后再回复,避免因疏忽确认了不实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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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阶段解决争议:对合同履行中的争议,应区分"进度款支付"和"最终结算"两个阶段,不能因最终结算争议影响进度款支付。
记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你发现工程有问题,必须及时、明确地提出并保留证据,而不是等到已经投入使用、甚至已经产生收益后再找理由拒绝付款。这不仅会败诉,还会额外支付利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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