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得以质量问题为由拖欠进度款-荥阳承揽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荥阳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82民初936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3年10月30日,荥某与河某签订《定制物料制作安装合同(一)》,约定由荥某负责荥阳市城市改造提升工程-定制物料制作安装事宜,合同总价款为51164000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三个工作日内,河某支付合同总额30%;产品到达现场并经河某确认无误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40%。

合同签订后,荥某于2023年11月开始施工,2024年1月21日开始投入使用。荥某于2023年11月1日、12月1日分别向河某开具15349200元、20465600元的发票,发票金额共计35814800元。截至2024年1月8日,河某向荥某支付34500000元。

河某在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程中向荥某发送企业询证函,确认截止2024年12月31日,欠荥某1314800元。但河某于2025年4月10日回复称"金额有差异"。

河某辩称:1. 本案应为建筑安装合同而非承揽合同;2. 荥某未按合同约定数量供货,实际供货价值48070000元(比合同少300余万元),已超付85万余元;3. 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法院判决河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荥某1314800元及利息(以13148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1日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揭示了一个企业经营中极易忽视的关键风险点:一旦工程投入使用,企业就很难再以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合同约定的进度款

荥某完成了工程并投入使用后,河某却以"供货不足"和"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1314800元进度款。法院为何还是判决河某必须付款呢?

关键在于:工程已经投入使用,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法院认为,河某提出的质量问题和供货数量问题,应该在项目验收结算时解决,不能成为拒绝支付进度款的理由。这就像你买了手机,已经用了半年,再以"手机有点卡"为由拒绝支付尾款一样不合理。

对企业的警示:

  1. 切勿混淆"验收"与"使用":本案中,河某在2024年1月21日就将工程投入使用,这实际上已经默认接受了工程质量。很多企业误以为"投入使用"不等于"验收合格",但法律上,一旦使用,就很难再以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

  2. 进度款必须按时支付:合同明确约定了付款节点,企业不能因为存在其他争议(如质量争议、数量争议)就拖延支付。这些争议应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而不是扣留应付款项。

  3. 审计询证函不能随意回复:河某在审计询证函中确认了欠款金额,后又反悔,但这一确认对案件结果产生了重大影响。企业对财务审计中的确认函必须谨慎处理,一旦确认就很难推翻。

  4. "先开票后付款"要严格执行: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荥某已按约定开具发票,河某就应履行付款义务。企业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付款条件,并严格遵守。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记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你发现工程有问题,必须及时、明确地提出并保留证据,而不是等到已经投入使用、甚至已经产生收益后再找理由拒绝付款。这不仅会败诉,还会额外支付利息,得不偿失。

征和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企业法律顾问,深知企业在合同履行中面临的各种风险。我们提供极高的性价比法律顾问服务,帮助企业从合同起草、履行监控到争议解决全程把关,避免类似本案的被动局面。更贴心的是,我们的服务可以先试用,满意后再付款,让企业零风险享受专业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