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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拖欠货款将面临全额赔偿和强制执行 - 新郑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新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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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84民初212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自2023年5月起,河南某甲公司多次向河南某公司、河南某公司新郑分公司提供小麦粉、香米、刀削面等货物。2023年10月25日至2023年11月10日期间的货款共计17765元,河南某公司未支付;2023年8月27日的货款29057.6元,扣除退货的款项,河南某公司新郑分公司仍下欠货款23364.6元未支付。河南某甲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货款17463元和23185.28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河南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河南某甲公司支付货款总计40648.28元(即17463元+23185.2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8元;同时驳回了原告关于律师费、交通费等其他诉求。若河南某公司未按时付款,还需额外支付双倍利息。

三、案件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常踩的“大坑”:拖欠货款不仅躲不掉,还可能让总公司为分公司的债务“全额买单”。法院的判决直接点破了两个关键风险:

  1. “拖欠一时爽,追债火葬场”:企业以为拖一拖就能躲过付款,但法律明确规定,货到手就得及时结账(哪怕没签书面合同)。本案中,河南某公司和其新郑分公司收了货却迟迟不付款,结果被法院判令“立即还钱+承担诉讼费”,甚至可能因拖延产生双倍利息。更麻烦的是,被告没出庭应诉,等于主动放弃抗辩机会,让原告轻松胜诉。
  2. “分公司闯祸,总公司兜底”:很多人以为分公司是独立的,其实不然!法律规定,分公司(如河南某公司新郑分公司)的债务,必须先用自己名下的财产偿还;如果不够,总公司(河南某公司)必须全额补上。本案中,新郑分公司的欠款最终全由总公司买单,直接让企业“雪上加霜”。

给企业的3条实用避坑建议

企业经营中,90%的货款纠纷都源于“小事不注意”。一次拖欠可能省下几千块,但一旦被起诉,不仅要赔钱,还会损害商业信誉,甚至被法院强制执行(查封账户、列入失信名单)。记住:守时付款是成本最低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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