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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客户名义贷款后不还款将承担全部责任 - 新郑车位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新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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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车位纠纷
案号:(2025)豫0184民初123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7月20日,张某某与新郑市某某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张某某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房屋。同日,双方签订《某某车位协议》,约定:张某某向某某公司购买商品房,某某公司转让车位使用权给张某某。张某某需无条件配合某某公司以自己名义进行车位贷款,贷款金额不低于12万元,车位贷款后期还款额由某某公司承担。如某某公司未能按约定替张某某还款,张某某有权豁免所购商品房60年物业管理费用。

2020年12月5日,双方签订《某某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车位使用权转让费为115000元,张某某采用贷款方式付款,贷款额为114000元。

2020年12月22日,张某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某某支行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分期合同》,贷款114000元用于车位,分5年60期还款,每月还款2213.5元。

2021年1月2日,双方再次签订《某某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某某地下车位补充协议》,约定车位使用权转让费为114000元,某某公司承诺在张某某贷款放款后每月20号定期返还月供额,直至贷款偿还完毕。如某某公司未按承诺返还月供,承诺免除张某某所购房屋的终身物业费用。

张某某按约定向银行贷款114000元支付给某某公司,但某某公司自2023年12月21日后未再向张某某支付月供款。张某某自行偿还2024年1月至3月期间的贷款6640.5元,并因未及时偿还贷款,自2024年4月至2025年2月期间产生逾期还款金额合计28761.47元。

法院判决:新郑市某某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某支付35401.97元;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是简单的车位纠纷,实际上暴露出企业在经营中一个非常危险的"资金操作陷阱"。让我们用大白话来分析:

1. "借鸡生蛋"操作风险大

某某公司让业主以自己名义贷款购买车位,但承诺"月供我来还",这看似对业主很有利(不用自己出钱就有车位),实则是企业的一种融资手段。就像借钱给别人用,却承诺还本付息一样。当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履行还款承诺时,就会像本案一样,业主自己垫钱后反过来起诉企业,要求企业赔偿所有损失(包括本金、利息甚至高额罚息)。

2. "阴阳合同"玩不得

本案中,表面是车位买卖合同,实质是企业融资行为。法院认定合同有效是因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一旦涉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就可能触犯刑法。很多企业以为用这种"创新"方式能解决资金问题,实际上是在悬崖边跳舞,一不小心就可能面临刑事风险。

3. "格式条款"不是免责金牌

合同中写着"乙方需无条件配合"、"甲方有权收回车位"等条款,看起来企业占尽优势。但法院判决明确:只要合同不违法,双方就要遵守。企业承诺了"月供我来还",就必须履行,否则就要承担全部责任。格式条款不能免除企业的基本义务。

4. "躲猫猫"只会让损失更大

本案中,某某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后选择不出庭、不答辩,结果法院只能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判决。如果企业积极应诉,提供资金困难的证据,也许能协商分期付款,避免高额罚息。但在诉讼中"消失",等于主动认输,只会让损失雪上加霜。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1. 别把"短期融资"当"救命稻草":用客户名义贷款看似能快速回笼资金,实则是饮鸩止渴。一旦资金链紧张,大量诉讼会接踵而至,赔偿金额可能远超预期。

  2. 承诺要慎重,白纸黑字有风险:在合同中做出"月供我来还"这类承诺前,请财务部门精确测算未来5-10年的现金流。口头承诺可能赖掉,但书面承诺一定会被法院强制执行。

  3. 建立客户投诉快速响应机制:本案中业主多次催促无果才起诉。如果企业设立专门渠道及时处理客户还款问题,很多纠纷可以在诉讼前解决,避免高额诉讼成本和罚息。

  4. 遇到诉讼别"躲":收到法院传票后,即使暂时没钱,也要积极应诉,争取调解机会。不出庭等于放弃话语权,法院只能根据对方证据判决,损失往往更大。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企业经营中,任何"走捷径"的融资方式都可能埋下巨大隐患。诚信经营、量入为出才是长久之道。当企业资金紧张时,与其用这种高风险方式"续命",不如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通过合规方式化解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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