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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不得以工程款未付清为由拒绝配合竣工验收-嘉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赤壁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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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2民终31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8年8月1日,赤壁某兰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某建设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某建设公司承建赤壁某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秀兰御府(一期)房屋建设工程,工程地点为湖北省赤壁市南港大道与兴业路交叉口。2018年9月,双方再次签订了一份《秀兰御府(一期)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建筑面积约170550.68平方米,本工程暂定合同总价为224461136元。2022年7月,双方签订了一份《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

秀兰御府一期(门楼、配电房、签证)审核金额为1248194.31元、秀兰御府一期(1、4、5#楼及地下室)审核金额为87989564.01元、秀兰御府一期(2#楼)审核金额为22692555.91元、秀兰御府一期(3、6#楼)审核金额为44177218.52元、秀兰御府一期(7-12#楼)审核金额为69698137.35元,工程款合计为225805670.1元。秀兰御府(一期)7至10#楼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的时间是2022年11月1日,11至12#楼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的时间是2023年8月21日,1至6#楼及地下室至今没有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法院最终判决:某某建设公司需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办理1-6号楼的竣工综合验收及备案手续;向赤壁某兰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违约金1129万余元;驳回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某某建设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道理:施工方不能以"工程款没给够"为借口,拒绝配合开发商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某某建设公司认为赤壁某兰房地产开发公司没付清工程款,所以自己有权不配合验收,但法院不这么认为。为什么呢?

关键原因有三点:
第一,合同白纸黑字写着"先验收后结算"。双方签的合同里明确规定:施工方必须先配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才能进行工程结算。就像你去餐厅吃饭,得先吃完饭才能结账,不能吃了一半就说"我没钱,不结账了",然后就不让其他客人进餐厅。某某建设公司欠着1-6号楼的竣工资料不交,导致无法验收,这本身就是违约行为。

第二,工程款其实已经付超了。赤壁某兰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经支付了2.25亿多元工程款,而合同总价才2.24亿多元。虽然某某建设公司喊冤说"还有增项没给钱",但合同里约定的增项确认流程他们没走完,不能单方面认定欠款。就像你买了手机说"配件应该免费",但商家说"按合同配件要另付",你不能因此就不还手机。

第三,补充协议不等于"免死金牌"。2022年签的补充协议,是因为某某建设公司当时还没做完屋面保护层、栏杆安装等工程,开发商为了"保交楼"才同意的临时方案。但这不等于开发商放弃了追究之前违约责任的权利。这就好比孩子考试不及格,家长同意补考,但不能因此说"之前的不及格不算数"。

给企业的3个实用建议:

  1. 签合同时盯紧"先后顺序"
    工程合同里一定要明确写清楚:验收和付款哪个在前哪个在后。建议施工方在合同中争取"验收与付款同步进行"的条款,避免像本案这样被动。如果必须"先验收",要约定开发商在验收后多少天内必须付款,并设置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2. 工程进度要"留痕"
    本案中某某建设公司说疫情和材料涨价导致延期,但法院认为:2019年12月前应该完工的楼栋,疫情前就已经延误了。企业要注意:遇到停工、延期等情况,必须当天发书面通知给对方,保留快递单、邮件截图等证据。就像开车遇到事故要立刻报警一样,拖太久证据就失效了。

  3. 补充协议要"划清界限"
    签补充协议时,如果涉及让步(比如同意延期),一定要写明"本协议签订后,双方此前的权利义务如何处理"。可以加一句:"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原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避免像本案中开发商没明确放弃追责,施工方就误以为没事了。

特别提醒开发商:虽然本案胜诉了,但如果施工方确实有质量问题(比如地下室渗水),你也不能强行验收。最好在合同里约定第三方检测机制,避免后续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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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案例当事人名称已按规范隐去真实信息,核心事实源自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