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委托项目中财政未拨款不能成为拒付合同款项理由-应城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981民初8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4年3月21日,应城市某粮中心与湖北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代理搬迁安置工作协议书》,约定丽某公司为应城市某粮中心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的4处土地进行搬迁安置工作。同年7月28日,丽某公司将该拆迁项目转委托给具有拆迁资质的湖北策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承接,并支付了100万元劳务费用。2015年2月12日,双方签订《搬迁安置资金结算框架协议》确认搬迁安置工作基本完成。2015年4月30日,应城市某粮中心出具《古城台已关闭改制企业危房住户搬迁安置补偿方案》,确认了包括丽某公司委托拆迁费100万元在内的相关费用。2015年12月31日,应城市某粮中心委托应城诚某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对整个项目作出审计报告,确认拆迁公司劳务费100万元及安置占用资金利息63万元。2015年12月17日,双方签订《古城台危房拆迁改造占用资金利息结算协议》,确认占用资金450万元按年利率10%计算17个月,利息总额为63万元。2015年12月21日,双方签署了《古城台危房拆迁改造委托安置垫付费用明细移交清单》,其中第1项明确为"委托拆迁公司劳务费100万元",第4项为"占用资金利息63万元"。
应城市某粮中心将该两笔费用上报应城市财政部门,但财政部门未予拨款。丽某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应城市某粮中心支付拆迁包干劳务费100万元、资金占用利息6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应城市某粮中心向丽某公司支付劳务费10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63万元,驳回丽某公司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应城市某粮中心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
这个案例对企业,尤其是经常与政府部门合作的企业,具有极强的警示意义:不能以财政未拨款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付款义务!
很多企业,特别是与政府部门打交道时,常常误以为"钱是财政出的,财政没拨款我就可以不付"。但法院判决明确指出:合同只约束签订合同的双方!应城市某粮中心与丽某公司签订了合同,就应当向丽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至于应城市某粮中心能否从财政拿到钱,那是它与财政部门之间的事,与丽某公司无关。
这个案例揭示了企业常见的四大法律风险点:
第一,"财政拨款"不是拖欠款项的合法理由。 应城市某粮中心反复强调"市财政局没拨款,所以我不能付",但法院认为财政局不是合同相对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付款。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如果确实需要依赖财政拨款,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获得财政拨款后X日内付款",而不是含糊地说"等财政拨款"。一旦在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了金额,就很难再以"财政没批"为由反悔。
第二,书面确认等于"签字画押"。 本案中,应城市某粮中心在《补偿方案》《结算协议》和《移交清单》上多次确认了100万元拆迁费和63万元利息,这些白纸黑字的确认成为法院判决的关键证据。很多企业负责人以为"先签个字走流程,后面再处理",殊不知这一签就可能让自己掉入付款陷阱。企业管理人员在签署任何结算文件前,必须逐项核实内容,不确定的项目坚决不签字。
第三,委托范围要"说清楚、写明白"。 应城市某粮中心上诉称"拆迁"超出了委托范围,但法院根据协议内容和后续行为认定拆迁属于委托范围。企业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工作范围,避免使用"等相关工作"等模糊表述。特别要区分"搬迁"(让人搬走)和"拆迁"(拆房子)这种本质不同的工作,防止后续扯皮。
第四,转委托需谨慎处理。 丽某公司将拆迁工作转委托给其他公司,虽然协议要求"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但因为应城市某粮中心后续通过各种方式追认了这一行为,法院认定转委托有效。企业进行转委托时,最好事先获得委托方书面同意,避免单方面转委托带来的风险。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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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要具体:涉及财政拨款的项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条件为收到财政拨款后X日",而不是简单依赖财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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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确认要谨慎:对费用清单逐项核对,有疑问的项目不要签字,可注明"仅作形式审核,不作为付款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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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文件审核机制:设立专门的合同审核岗位,对所有需要签字确认的文件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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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完整履约证据:像丽某公司这样保留付款凭证、发票、审计报告等完整证据链,关键时刻能保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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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应城市某粮中心曾表示会"帮忙争取"费用,但法院只认书面确认。任何重要承诺都应落实到书面协议。
在与政府部门合作时,企业更要牢记:合同就是合同,政府部门的身份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挡箭牌。一旦签订合同,就要按约定履行,否则可能面临和本案中应城市某粮中心一样的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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