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买卖合同中质量异议未及时处理将丧失货款请求权 - 襄阳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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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19)鄂0606民初4027号(一审)、(2020)鄂06民终526号(二审)
审理法院: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老河口某华包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某华包装公司)与刘某个人经营的襄东某兰厂签订《纸板销售合同》,有效期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合同约定:收货后24小时内验收,发现问题需书面提出异议;某华包装公司收到异议后3天内必须处理,否则视为默认刘某的异议意见。2016年8月28日,双方对账确认刘某欠款240273.8元,但需扣减1224元问题货款。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交易至2018年7月4日。期间,刘某在2017年4月15日、22日、23日、8月18日的送货单上注明“质量有问题,客户不要”或“因质量问题退货”,但某华包装公司未在3天内处理这些异议。此外,某华包装公司还提供了刘项勤和姜小涛签字的送货单,但无法证明两人是刘某授权的收货人。襄东某兰厂于2019年3月7日注销(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刘某)。2019年6月,刘某与某华包装公司员工通话时,承认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法院判决结果:刘某需向某华包装公司支付货款81808.19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8年7月5日起算),驳回某华包装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某华包装公司因证据不足未能追回剩余货款。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质量异议处理风险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很简单:客户提出质量问题后,企业不及时处理,等于主动放弃货款。判决书明确写明,合同约定“收到书面异议后3天内必须处理,否则视为默认客户意见”。刘某在送货单上写明了质量问题,某华包装公司既没派人取回问题货物,也没在3天内协商解决,结果法院直接认定“这部分货款不用付了”。现实中,很多企业觉得“客户收了货还在用,就是认可质量”,但法律只看合同约定——白纸黑字的时限一过,再好的理由也难翻盘。
另一个高风险点是送货单签字不规范。某华包装公司拿着刘项勤、姜小涛签字的送货单要钱,却说不出两人是谁、是否经刘某授权。法院一查:合同里没指定这两人收货,企业也拿不出工资单或委托书证明身份,结果这些送货单全被作废。这就像你借钱给朋友,对方让陌生人打欠条,你没法证明这人有权代收,钱自然要不回来。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 质量异议必须“秒回”:客户一提质量问题,当天电话沟通+次日书面确认(微信、邮件都算),3天内要么换货、要么退款、要么签补充协议。别拖!系统自动设个倒计时提醒,超时就亏大了。
- 送货单要“锁死”签字人:签合同时直接写明“指定张三、李四收货”,留身份证号+签字样本。临时换人?必须让客户发邮件或微信确认,否则宁可把货拉回来。
- 对账别玩“单方面游戏”:每月让客户在盖章的对账单上签字,别用Excel流水账糊弄。某华包装公司败诉就因198646元的流水是自己做的,客户一句“有6万差额”就全盘崩了。
企业经营中,90%的货款纠纷都栽在“小事”上:一张没签对的送货单、一次没回的客户投诉。法律不保护“我以为”,只认“你做到了”。合同不是废纸,是你的钱袋子说明书——每一条都得盯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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