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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金额不一致将被推定包含利息-老河口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老河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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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6民终24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张某、杜某因建房向老河口市某下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借款。2014年9月22日,两人出具100万元借条,但某下农机公司仅通过银行转账支付87.5万元(分三笔:70万元、7.5万元、10万元)。借款到期后未还款,2018年9月22日,张某、杜某重新出具一张141.568万元的借条,备注"愿意分期还款"。某下农机公司起诉要求偿还本金及9年90万元利息。

法院认定:实际借款本金为87.5万元(现金12.5万元无证据支持);第二张141.568万元借条是第一笔借款本金加4年利息重新出具的,年利率按10.392%计算;判决张某、杜某偿还本金87.5万元、2014-2018年利息36.372万元,并支付后续逾期利息。二审维持原判。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个人借贷,但企业如果操作不当,同样会掉进"利息陷阱"。重点提醒企业注意:

  1. "借条金额≠实际到账"=利息证据自动失效
    某下农机公司打款87.5万元却写100万借条,法院直接砍掉12.5万元本金。企业借钱时,转账金额必须和借条完全一致!若需现金支付,必须让借款人当场签收"现金收条",注明"已收到XX元现金",并保留取现记录。否则就像本案,说破嘴法院也不认。

  2. "换新借条不写清楚"=自动背锅利息
    张某、杜某换第二张借条时没写明"此款用于结清旧债",法院直接认定141万是"本金+利息"。企业遇到客户要求延期还款:
    必须在新借条写明:"本借条系对2014年9月22日XX万元借款的延期,原借条作废";
    绝不能只写新金额!否则系统会自动按时间差推算高额利息(本案按10.392%判了4年利息)。

  3. "口头说没利息"=法院当耳旁风
    张某、杜某坚称"当时说好用房子抵债,不计利息",但借条没写!法院只看白纸黑字。企业放贷必须做到

    • 有息借款:在借条明确写"年利率XX%";
    • 无息借款:必须写"本次借款为无息借款";
    • 抵债约定:单独签《还款方式补充协议》。

关键总结:企业借钱给客户,不是打款就完事!借条是"法律保险单"——金额对不上、用途写不清、利息没明示,分分钟变成"送钱"。尤其年底资金紧张期,务必做到"三要":转账留痕要完整、借条表述要精准、特殊约定要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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