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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将被法院大幅调减-丹江口广告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丹江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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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广告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381民初197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丹江口某视传媒工作室与丹江口某扬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签订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某扬公司委托某视传媒在江北乡镇集镇、大坝一路灯杆和公汽、楼宇、电视等地方发布商业广告,广告发布期从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合同价款为15万元。合同约定某扬公司应在广告安装完毕后一次性付清广告费,逾期每天按1%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某视传媒按照约定发布了广告,但某扬公司一直未支付广告费。某视传媒多次索要无果后提起诉讼,要求某扬公司支付广告费15万元和违约金8.5万元,共计23.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扬公司需向某视传媒支付广告发布费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5万元(仅为合同约定违约金的53%),同时驳回了某视传媒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广告合同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隐藏着企业经营中常见的法律"陷阱",特别是对经常需要做广告推广的企业来说,有三个关键风险点值得警惕:

第一,别以为"签字就行",合同形式不规范可能埋下隐患

本案中,2014年双方第一次签订合同时,只有某扬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豪签字但没有公司盖章,虽然法院最终认可了2018年合同的效力,但这种不规范做法在实践中极易引发争议。很多企业负责人认为"我签字了就算公司行为",但实际情况是:如果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无公司公章,一旦发生纠纷,企业可能需要额外证明该签字行为确实代表公司意愿。

风险提示:签订合同时务必做到"双保险"——既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又要加盖公司公章。对于长期合作的客户,建议每季度核对一次往来账目,并要求对方书面确认,避免多年后因证据不足而无法维权。

第二,违约金不是想定多少就多少,过高约定等于白约定

本案最值得关注的是违约金问题。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每天按1%支付违约金(一年就是36.5%),这看起来对守约方很有利,但法院认为"明显过高",最终仅支持了广告费30%的违约金(即4.5万元)。这是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违约金不应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一般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

风险提示:企业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时,不要贪图"吓唬人"而设定畸高比例。建议将违约金设定在年化10%-15%左右(即月息0.8%-1.2%),这样既有一定的约束力,又能在诉讼中得到法院全额支持。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等",这样即使违约金被调减,也能多挽回一些损失。

第三,口头承诺不如白纸黑字,证据意识要贯穿交易全过程

庭审中,某扬公司辩称"没有任何与原告之间签订广告合同相关记录",试图否认合同存在。但某视传媒提供了完整的合同文本和履行证据(如广告发布现场照片、第三方证明等),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很多企业吃亏就吃在"太信任对方",不做书面确认,导致发生纠纷时"空口无凭"。

风险提示:企业应当建立"留痕"意识:①合同履行过程中,定期发送工作确认单并要求对方签字回传;②付款前必须收到对方开具的合规发票;③对于口头变更合同内容的要求,必须通过邮件或书面补充协议确认;④所有沟通记录至少保存5年(超过一般诉讼时效)。

特别要提醒房地产、汽车销售等广告投放量大的行业,每次广告发布后务必留存:广告样稿、发布现场照片(带时间水印)、第三方监测报告、结算单等完整证据链。曾经有家企业因无法证明广告实际发布,100多万的广告费打了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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