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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保后保险拒赔?法院:未明确告知免责条款需全额赔付 - 宁国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宁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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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20)皖1881民初97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9月11日,宁国市某顺汽配有限公司在阳光某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处为其13名员工(包括员工叶某珍)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每人意外伤残赔偿限额10万元、意外医疗赔偿限额1万元(免赔100元,赔付90%)、意外住院津贴100元/天。保险期限为2018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14日。
2018年11月19日,叶某珍在工作中被机器压伤左手,住院8天。此前,宁国市某顺汽配有限公司已按法院调解结果赔付叶某珍93000元,并获得叶某珍将保险理赔权转让给公司的书面同意。公司还将叶某珍的医疗费单据4009.4元提交给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仅赔付了1468.65元,剩余部分拒绝支付。公司于是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付95600元。
法院判决:阳光某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需向宁国市某顺汽配有限公司支付71635.81元(包括伤残赔偿金、医疗费差额和住院津贴),同时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投保时必须盯紧“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否则理赔可能打水漂
这个案子看似是员工工伤的小事,实则暴露了企业保险管理的大漏洞!法院为啥判保险公司赔钱?关键点就一个:保险公司没把“哪些情况不赔”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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