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向音集协缴费的KTV仍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马鞍山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案号:(2020)皖民终54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16年12月9日,北京某浩公司在国家版权局对13部音乐电视作品进行了登记,国家版权局就这些音乐电视作品分别出具了作品登记证书,载明这些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北京某浩公司,作品类别是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
2017年11月30日,北京某浩公司的代理人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调取70部音乐电视作品的档案,该中心出具了这些音乐电视作品的光盘和《作品著作权登记查询结果》。湖南省永州市潇湘公证处公证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7)湘永潇证监保字第0087号公证书。2018年7月13日,湖南省永州市潇湘公证处又收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8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文件及光盘,该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出具了(2018)湘永潇证监保字第0060号公证书。涉案的音乐电视作品包含在上述78部音乐电视作品之内。
2017年10月15日,北京某浩公司与重庆某隆公司签订一份《音乐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北京某浩公司将包括涉案13部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表演权、放映权、出租权转让给重庆某隆公司,转让期限为永久,转让地域为中国大陆地区,重庆某隆公司受让后,对受让作品享有独占使用、可以再转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侵权方提起行政、民事、刑事等投诉及诉讼的权利等。
2018年11月12日,安徽省亳州市亳州公证处发现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宾馆旁的"某音乐会所"在KTV中未经许可播放了《正能量》《最初的信仰》等12部涉案作品。
经比对,除了《他不爱我》外,公证处保全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与公证处所附音乐电视作品的音源、音像相同。
和县某音乐会所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汪某贵,成立于2015年5月26日。
法院判决结果:和县某音乐会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重庆某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300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某音乐会所的上诉。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KTV行业普遍存在的重大法律误区:很多经营者以为只要向中国某集协交了版权使用费,就能高枕无忧地播放所有歌曲。殊不知,这恰恰是侵权风险的重灾区!
为什么交了钱还会被告?
中国某集协是国家批准的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它管理的歌曲并不是"全集"。有些歌曲的版权方选择不加入集体管理,而是单独授权给其他公司,比如本案中的重庆某隆公司。当这些"特殊授权"的歌曲被KTV播放时,即使你已经向中国某集协缴费,仍然构成侵权。
企业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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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一费了之"思维:向中国某集协缴费只解决了部分版权问题,不是全部。这就像买了"基础版"保险,但某些高价值物品需要额外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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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双重核查机制:
- 定期比对曲库与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清单
- 对热门新歌、独立音乐人作品特别关注,这些最容易成为"特殊授权"对象
- 保留完整授权凭证,包括缴费收据、授权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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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商业维权"陷阱:近年来,不少公司专门收购少量热门歌曲版权,然后在全国范围内批量起诉KTV。本案中的重庆某隆公司就是典型——只拥有不到80部作品,却在全国各地提起大量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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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更新版权信息:歌曲版权可能随时转让,原本在中国某集协管理的歌曲可能被收回单独授权。建议每季度与中国某集协确认授权范围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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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时注意细节:与中国某集协签订协议时,要明确"一揽子收费"是否包含所有可能使用的歌曲,以及发生纠纷时的责任分担。
给KTV经营者的特别提醒:不要被"收费人员"口头承诺所迷惑!一定要查看书面授权范围,并保留好所有缴费凭证。当被起诉时,仅凭"我已经缴费"的抗辩在法院是站不住脚的,必须证明你播放的具体歌曲确实在授权范围内。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版权保护日益严格的今天,企业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与其在被起诉后花更多钱打官司,不如提前做好版权合规工作,避免"小疏忽引发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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