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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验收就擅自使用工程要付全款吗?医院拖欠尾款败诉案例解析-和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和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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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5民终95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3年10月1日,山东某医疗器械公司与和县某医院签订《消毒供应室设备采购及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和县某医院向山东某医疗器械公司采购消毒供应室设备及工程施工,工程总价款为324.7万元,其中设备价款194.7万元,工程价款130万元,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付款方式:履约保证金为10%,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整个工程完成后付60%,审计决算后付至总工程款的80%,剩余20%工程款包括质保金,质保期满一次性付清。开工时间2014年3月1日,竣工时间2014年6月15日,项目保修期为两年。合同履行过程中,山东某医疗器械公司依约提供了设备并施工完毕,现早已投入使用,和县某医院先后支付设备及工程款303.95万元,余款20.75万元至今未付。

法院最终判决:和县某医院需向山东某医疗器械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0.75万元及利息。一审判决后,和县某医院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医院的上诉请求。

三、核心风险警示: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自认合格,尾款必须支付!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大坑"。和县某医院认为:"工程没验收,我凭什么付尾款?"结果法院明确告诉他们:工程没验收就用,等于你自己承认工程合格了,尾款必须付!

为什么这么说?让我们用大白话解释:

  1. "先用后验"是大忌:合同白纸黑字写着"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但和县某医院2014年工程完工后,没等验收就直接使用。这就像买了新手机不检查就天天用——用了一年还说"手机有问题不给钱",法院当然不支持。

  2. 法律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发包方(就是和县某医院)如果没验收就擅自使用工程,从你开始用的那天起,就自动算作工程已竣工合格。本案中,医院2014年就开始使用,到2020年起诉时已用6年,保修期(2年)早过了,尾款当然该付。

  3. 医院的"甩锅"理由不成立:医院辩称"对方没交验收资料,导致无法审计",但法院查实:合同约定"若医院在7日内未验收,则视为合格"。更关键的是——你自己用了这么多年,早该主动组织验收却拖着不办,责任在你不在对方

企业风险防范指南(必看!)

作为企业法务顾问,我见过太多企业栽在这个坑里。给你划重点:

风险点1:以为"不验收=不付款"
× 错误做法:工程完工后故意拖延验收,找借口不付尾款
√ 正确做法:收到验收资料后7日内必须组织验收,否则系统自动判定"合格"。建议在合同中明确验收时限(比如5个工作日),并保留通知记录。

风险点2:偷偷用工程却不签验收单
× 错误做法:工程刚完工就急着投入使用,觉得"用着没问题就行"
√ 正确做法:没签验收单=没验收! 即使内部测试也要签《临时使用确认书》,注明"试用期间发现问题仍可追责",避免被认定为"擅自使用"。

风险点3:把"审计未完成"当挡箭牌
× 错误做法:像本案医院一样,说"财政没审计完所以不付钱"
√ 正确做法:合同要写明"审计时限"(如完工后60日内),超期未审计视为认可对方结算价。特别注意:已使用的工程,审计不是付款前提!

一句话总结:工程验收不是走过场,而是你的"护身符"。该验不验、用了再说?法院会让你付出真金白银的代价!

小贴士:签合同时务必加上这句话:"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组织验收,或擅自使用的,视为工程质量合格,付款条件成就。"

四、专业支持,让风险止步于签约前

本案中,如果和县某医院有专业法律顾问,在2014年工程完工时就会被提醒:"先别用!赶紧验收!" 一个简单的操作就能避免6年后赔上20多万+利息+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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