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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民主决议决定土地补偿分配标准具有法律约束力-凤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凤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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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2024)皖0421民初99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郭某系郭廷辉、郭某的父亲。郭某户农地承包权(2015)第094089号记载承包地实测总面积4.70亩(包括小园子2.04亩、北湖0.93亩、温庄路路西1.73亩);郭廷辉户农地承包权(2015)第094085号记载承包地实测总面积11.88亩(包括老虎园子7.96亩、北湖3.92亩);郭某户农地承包权(2015)第094088号记载承包地实测总面积9.71亩(包括老虎园子6.86亩、北湖2.11亩)。共计26.29亩。

加盖凤台某下有限公司公章的《常庄1队郭某爷青苗费地亩》记载:①北湖1.35亩、②北湖(路北)2.04亩、③秧亩地1.0亩、④北湖(路南)4.43亩、⑤温庄湖1.82亩、⑥西地总计20.76亩,合计31.4亩。

另查明,郭某等三人提交两份《会议纪要》内容均显示:"2022年7月20日上午9时召开村两委及所有工作人员会议,镇张淼书记参加会议,关于常庄一队青苗费发放的预备会议。会议研究决定,常庄一队沉陷区青苗费,按照2013年,该队土地调整的基数发放,沟塘路坝归集体所有,补偿费用暂时放在镇财政账户。"《常庄一队2013年6月10号调整土地一览表》登记郭某户(10人)的土地情况为:"宅基地1.88亩,秧亩地0.93亩,温庄户(东边1.50亩、西边1.13亩),北地5.32亩,黄元子四盆路8亩地和渠西1.3+4.5+4.65=9.45(亩),小沟北(无),横地(无),东西园子1.1亩(东),老户园子(2.47+0.8)亩,合计24.5亩,应分地24.1亩,拿0.40亩。"。

2023年,凤台某下有限公司常庄一队按照民主议定程序决议:对原有老人口87人,按人均2.412亩支付青苗补偿费;对自留地和沟塘路坝30.165亩发包给新增18人,每人1.67亩。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郭某等三人要求凤台某下有限公司以31.4亩为基数补发26280元补偿款的请求不成立,一审驳回起诉,二审维持原判。核心原因是:土地补偿费分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凤台某下有限公司通过合法民主程序形成的分配方案有效,且郭某等三人实际领取了按新标准计算的补偿款,视为对方案的认可。

三、企业如何防范类似法律风险?

这个"土地补偿款纠纷案"看似是农村事务,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内部决策程序不规范,再合理的方案也可能变成法律炸弹。作为企业,您是否也遇到过类似情况:

本案揭示三大致命风险点,企业必须警惕:

1. "先盖章后反悔"风险:公章不是万能护身符

郭某等人拿着盖有村委会公章的31.4亩确认文件主张权益,但法院认为该文件与承包证记载不一致,且后续村民会议已形成新决议。对企业警示

2. "多数人决策"风险:民主程序缺失=埋雷

村委会能胜诉的关键,在于证明补偿方案经过"村民会议民主议定"。而郭某等人无法推翻会议决议的有效性。对企业警示

3. "默认接受"风险:领钱=认账?法律上可能真算数!

法院特别指出:郭某等人实际领取了按24.1亩计算的补偿款,视为对新方案的认可。对企业警示

企业风控黄金法则

程序瑕疵比内容错误更危险!
今天省下的会议通知费,可能变成明天的千万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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