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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会被法院大幅调减 - 巢湖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巢湖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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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181民初825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0年5月28日,巢湖某奕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某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巢湖某奕公司向江西某工公司承建施工的安徽某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内科住院楼工程提供岩棉板、挤塑板、珍珠岩、排水板、土工布、网格布等建材。合同签订后,巢湖某奕公司按约向施工工地提供上述物品。经结算,2021年7月30日,江西某工公司向巢湖某奕公司出具余款支付说明,确认差欠119034元货款未能支付,愿意额外支付5000元逾期违约金,合计124034元,并承诺:1、2021年9月15日前付款54034元;2、2021年10月15日前支付7万元;3、如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则自2021年9月15日起以11903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3‰承担违约金。后江西某工公司仅支付5万元,剩余69034元未付。

法院判决江西某工公司支付巢湖某奕公司货款69034元及2021年7月30日前的违约金5000元,并从2021年9月15日起,以6903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后续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但法院将双方约定的日利率3‰(相当于年利率109.5%)的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月利率2%(相当于年利率24%)。

三、企业如何防范买卖合同违约金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常见的法律陷阱:企业以为在合同中约定高额违约金就能"吓住"对方,结果法院根本不认账!日利率3‰听起来不多,但换算成年利率高达109.5%,远超法律保护范围,最终被法院"腰斩"式调整。

对企业的重要提醒:

  1. 违约金不是想定多高就多高
    法律规定违约金不能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本案中,法院认为日3‰(年109.5%)的违约金"明显过高",直接调整为月2%(年24%)。通俗地说,你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法院就可能给你"打折"。企业签订合同时,违约金最好控制在年利率15%-24%之间,这是司法实践中较易被法院支持的范围。

  2. "高违约金"条款可能成为废纸
    很多企业误以为违约金越高越有威慑力,结果像本案一样,看似"霸气"的条款在法庭上被轻松推翻。不但达不到震慑效果,还可能因主张过高违约金被法院驳回部分诉求,甚至多承担诉讼费(本案原告就因部分诉求被驳回而承担了150元案件受理费)。

  3. 必须保留损失证据
    法院调整违约金的关键依据是"实际损失"。本案中,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未按约付款所造成的损失金额",法院直接按月利率2%判决。企业平时就要注意保存因对方违约导致的额外成本证据,如:临时采购差价凭证、贷款利息单、停工损失记录等。有证据支撑,法院才可能支持较高违约金。

  4. 分期付款要设置"加速到期"条款
    本案中,被告第一期就违约(9月15日应付款未付),但原告仍等到11月3日才起诉,导致损失扩大。聪明的做法是在合同中约定:"任一期款项逾期超过X日,全部未付款项立即到期"。这样一旦对方首次违约,就能立即主张全部欠款,避免损失滚雪球。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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