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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无效合同难追偿-林州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林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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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4)豫0581民初1170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原告林州市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市某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代被告偿还29万元债务(包括:向石某支付89982.29元、代岳某乙和程某偿还银行贷款10万元、向常某偿还借款10万元),以此取得被告位于林州市任村镇井头村的旧厂房。
后因被告在经营期间欠林州市某厂15.1万元及桑某7万元借款未还,两债权人发现该《协议书》,认为原被告恶意串通转移财产,遂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无效。法院生效判决认定:

“签订协议时,某乙公司已有多起执行案件,而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甲系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丙的女儿,股东岳某甲系程某丙妻子。双方对损害债权人利益均属明知,构成恶意串通,协议无效。”
原告主张已支付29万元,但提供的证据存在矛盾:

  1. 89982.29元支付发生在2015年(早于协议签订时间2020年),且款项来自程某甲母亲岳某甲的账户;
  2. 协议称“10万元贷款已于2019年还清”,但原告仅提交2022年向岳某乙转账4万元的记录;
  3. 偿还常某10万元仅提供收条,无借条,取现记录与收条无法对应。

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原告林州市某甲有限公司、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核心提示

这起案件暴露了企业最常踩的“坑”:用关联公司“左手倒右手”转移资产,结果钱打了水漂!
法院判决的关键点很直白:

“你爹是你公司的老板,你妈是你公司股东,你爸欠债不还,你却用公司名义‘买’他厂房,还编了个还款时间矛盾的协议——这不是明摆着坑债权人吗?”

对企业而言,以下风险必须警惕:

  1. “亲属交易”极易被认定为恶意串通
    本案中,父女、夫妻分别控制两家公司,却在债务人已有大量执行案件时签订资产转移协议。法院直接认定“双方明知会损害债权人利益”。
    ✅ 正确做法: 关联交易必须“三透明”——价格公允、程序合规、全程留痕。哪怕是一家人,也要像对待外人一样签合同、开发票、走对公账户。

  2. “事后补证据”大概率翻车
    原告声称2019年还的贷款,转账记录却在2022年;8万多元的还款发生在协议签订前5年……这些“时间错位”让法院直接怀疑交易真实性。
    ✅ 正确做法:

    • 付款必须“当时留痕”:银行转账备注用途,现金支付要求收条+见证人;
    • 合同写明“款项已实际支付”,避免用“将于XX日支付”等模糊表述;
    • 关键凭证(如还款记录)与合同日期严格对应。
  3. “债务人资不抵债”时交易必被 scrutiny(严格审查)
    被告在签协议时已有多起执行案件,这种情况下任何资产转移都会被债权人紧盯。法院会重点查:“为什么低价卖?”“为什么选这家公司接手?”
    ✅ 正确做法:
    若合作方已有债务风险,务必先查清其资产负债情况。宁可不做交易,也别碰“资不抵债”的雷区!

总结一句话: 企业间的“人情交易”可以有,但必须比陌生人交易更规范、更透明——否则法院一句“恶意串通”,钱和资产全泡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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