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碾压死者尸体虽不致死仍需赔偿精神损失-林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林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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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4)豫05民终177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7月20日4时22分许,在G234兴阳线1056公里林州市村路段,秦某根无证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行人徐某芹发生相撞并驶入道路左侧,相对方向申会明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在躲避时又与受伤的徐某芹、秦某根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秦某根驾车逃逸,约两分钟后,温某军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中碾压倒地的徐某芹,该事故造成车损三辆、徐某芹死亡。约十分钟后,赵某阳驾驶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时,碾压倒地的徐某芹的尸体,拖拽300余米,造成徐某芹尸体进一步损坏,赵某阳驾车逃逸。

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先后出具了多份事故认定书:认定秦某根负事故主要责任,申会明和温某军负事故次要责任;赵某阳负碾压徐某芹尸体的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认定秦某根承担60%赔偿责任,温某军和申会明各承担20%;对赵某阳碾压尸体的行为,法院认定其与徐某芹死亡无因果关系,但酌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由赵某阳所驾车辆投保的中国某财保险林州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中国某财保险林州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看似简单的交通事故案例,揭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风险点:即使行为与死亡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只要造成额外精神损害,就需承担赔偿责任

很多企业主和驾驶员可能认为:"人已经死了,我再怎么碾压也不会加重死亡结果,所以不用负责"。但本案明确告诉我们:这种想法大错特错!

赵某阳在徐某芹已经死亡十分钟后才碾压其尸体,与死亡结果确实没有因果关系,但法院依然判决他要赔偿10000元精神损失费,理由是:碾压并拖拽尸体300余米的行为,给死者家属造成了巨大的心理伤害。

对企业而言,特别是运输企业、物流公司,需要特别注意以下风险防范措施:

  1. 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不仅要教育驾驶员如何安全驾驶,更要强调"二次事故"的严重法律后果。当发现前方有事故现场时,必须减速慢行、谨慎通过,绝不能抱有"反正人已经死了"的侥幸心理随意碾压。

  2. 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流程:企业应建立明确的交通事故处理指南,包括"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伤者、报警处理"等基本步骤,并定期组织演练。对于发现他人事故现场的情况,应明确告知员工"绕行通过,不得碾压"。

  3. 严格审查驾驶员资质:本案中秦某根无证驾驶是事故主因之一。企业必须严格审核驾驶员证件,定期核查证件有效性,避免因驾驶员资质问题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4. 购买足额保险并了解保障范围:很多企业误以为"交强险不赔精神损失"或"与死亡无因果关系就不赔",但本案证明,在交强险限额内,保险公司必须对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承担责任。企业应充分了解保险条款,必要时增加商业险保额。

  5. 严禁逃逸行为:本案中秦某根和赵某阳都存在逃逸行为,这不仅加重了事故责任认定,还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部分。企业必须明确告知员工:发生事故后逃逸是"最愚蠢的选择",只会让责任更重、赔偿更多。

特别提醒:交通事故后,即使看到有人倒地,也不能简单认为"已经死了"就随意通过。必须停车确认情况,必要时绕行,否则可能像赵某阳一样,虽然不承担死亡责任,却要额外赔偿精神损失。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经常看到企业因忽视这些"小细节"而付出高昂代价。一次简单的碾压行为,可能让企业多支出数万元甚至更多——不仅有直接赔偿,还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保险费率上浮等连锁反应。

四、征和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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