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能通过社保挂靠规避劳动合同责任-济源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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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5)豫9001民初92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6年,济源某公司停产。2023年3月3日,济源某公司以自动离职为由给刘某办理了中断(终止)社会保险关系手续。2023年6月20日,刘某个人全额补缴了2018年6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生育保险费,共计50317.16元。
刘某的河南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显示:2018年6月前刘某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单位是济源戌公司,2018年6月-2023年3月缴费单位为济源某公司,2023年4月之后缴费单位为济源乙公司。
济源某公司提供证据显示,从2019年2月起,济源乙公司(济源某公司的股东)开始向刘某支付工资(除2023年2月为3000元外,其他月份均为2700元)。刘某则称这些款项是济源乙公司为解决其生活问题支付的生活补助,而非工资。
法院认定,2018年6月至2023年3月期间刘某与济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2月起济源乙公司向刘某支付的款项被认定为工资;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的工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法院最终判决:济源某公司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000元;支付刘某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的工资14480元;支付刘某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承担部分及滞纳金共计50317.16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案件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社保缴纳单位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企业不能通过"社保挂靠"方式规避劳动合同责任。很多企业,尤其是集团型企业,常犯这样一个错误:把员工社保关系挂靠在某个公司名下,却让员工实际为其他公司工作。一旦发生劳动纠纷,企业就会发现自己陷入被动。
企业应当注意以下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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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关系不等于实际劳动关系
案例中,刘某虽然从1995年就在集团内工作,但因为社保关系在2018年6月前属于济源戌公司,法院只认可2018年6月后与济源某公司的劳动关系。企业千万不要以为只要社保挂靠在某公司名下,就能把所有工作年限算进去。如果员工实际为A公司工作,却让B公司缴纳社保,一旦发生纠纷,A公司可能要承担用工责任,而B公司也要承担社保责任。 -
"生活补助"可能被认定为工资
济源某公司以为给刘某支付的是"生活补助",法院却认定这是工资。企业要注意:只要钱是定期、固定向员工支付的,无论你叫它"补贴"、"补助"还是"慰问金",都可能被认定为工资。工资一旦被认定,企业就要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甚至面临拖欠工资的处罚。 -
停产不等于劳动关系自动终止
济源某公司2016年就停产了,但直到2023年才给刘某办理停保手续。企业停产、半停产期间,不能简单认为员工"自动离职",必须依法办理劳动关系终止手续。否则,企业仍需承担用工责任,包括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 -
股东为员工发工资要格外谨慎
本案中,济源乙公司作为济源某公司的股东给刘某发工资,结果法院认为刘某从2019年2月起与济源某公司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股东需要为关联公司员工发工资,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性质,否则可能造成劳动关系混乱。
企业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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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社保缴纳:员工为哪个公司工作,社保就由哪个公司缴纳,不要搞"社保挂靠"。如果集团内调动员工,要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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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工资性质:如果要给员工发补贴或补助,必须在书面文件中明确说明这不是工资,并且不能定期、固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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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处理停业员工关系:企业停产、半停产期间,要与员工协商一致,签订停薪留职协议或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不要让劳动关系"悬而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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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完整证据: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工作安排等都要妥善保存,一旦发生纠纷,这些都是关键证据。
很多企业主觉得劳动纠纷离自己很远,但一旦发生,往往要付出数倍于正常用工成本的代价。定期进行劳动用工合规体检,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风险,才是企业长远发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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