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施工企业要为实际施工人签字负责-西陵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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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502民初15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3年5月8日,五峰某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宜都某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宜都某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五峰县政府办公楼工程。张某按照口头协议挂靠在宜都某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2013年6月7日,宜都某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渔洋关镇工程项目部与皮某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皮某向甲方供应五峰县政府办公楼工程施工用钢材。从2013年6月9日起,皮某多次向宜都某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应钢材。
皮某提交了张某经手向其出具的落款日期为2016年1月16日的《材料结算单》,载明合计下欠材料款4361500元。宜都某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张某对《材料结算单》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称该结算单系在张某签名并捺印的空白纸张上拼凑形成。
宜都某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已经支付皮某钢材款2138800元,但皮某认为与本案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设工程领域的"挂靠"为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从事的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挂靠人承受。张某代表宜都某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皮某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合法有效。《材料结算单》应予采信,确认宜都某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货款4361500元。宜都某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已支付2138800元,但没有证据证明是用于涉案钢材款,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宜都某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皮某支付货款43615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驳回皮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血淋淋的教训:即使你只是收点管理费让别人挂靠你的公司施工,也要为他签的每一份合同、每一张结算单"买单"!
宜都某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为只是让张某挂个名,收点管理费,工程上的事情由张某自己负责。结果张某以公司项目部名义签了钢材买卖合同,还打了400多万的结算单,公司最终被法院判令全部承担。虽然公司喊冤说结算单是伪造的,但法院认为既然你允许张某挂靠,就要为他以公司名义的行为负责。
企业如何避免这种"背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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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不要搞挂靠!
法律早就明令禁止挂靠行为,但很多企业为了多接工程仍偷偷让别人挂靠。记住:挂靠就像吸毒,开始很爽,最后要命!本案中宜都某龙公司就是自食其果。 -
管好你的"名头"和印章
案例中张某能随便用"宜都某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渔关项目部"的名义签合同,就是因为公司印章管理太松散。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印章使用制度:项目章只能用于特定事项,用完必须收回,绝不能交给挂靠人随意使用。 -
付款时必须注明用途
宜都某龙公司说已经付了213万元钢材款,但因为付款时没写清楚是哪笔货款,法院根本不认账。企业今后付款时,一定要在转账备注或收据上写明"支付XX项目钢材款",最好让对方签收确认。 -
定期对账别偷懒
如果宜都某龙公司能定期与供应商对账,早就发现张某签的结算单有问题了。建议企业每月与供应商核对一次供货数量和金额,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别等对方拿着400万的结算单找上门才傻眼。 -
别让实际施工人对外签约
本案中皮某自己都承认"在买卖合同履行中,没有与宜都某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接过"。企业必须明确:重要合同必须由公司正式授权人员签署,绝不能让挂靠人随便以公司名义签合同。可以在工地公示栏写明"本项目唯一授权代表:XXX,电话:XXX"。 -
合同违约金别定太高
案例中合同约定"逾期一日按实际供货数量每吨每天叁元的标准加收延付款",法院认为太高,直接给调低了。企业签合同时,违约金最好约定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计算",这样既合法又不会吃亏。
特别提醒建筑企业:
挂靠施工就像骑在老虎背上——上去容易下来难!你以为收点管理费很轻松,实则埋下巨额债务隐患。本案中宜都某龙公司从2013年被起诉,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折腾8年才尘埃落定,不仅赔了400多万货款,还搭上9万多元诉讼费,更别提时间精力成本。这笔账算下来,收的那点管理费连零头都不够!
企业要想长远发展,必须告别"挂靠"这种短视行为,建立规范的项目管理机制。只有合规经营,才能避免成为下一个"背锅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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