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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违约金过高法院会调低-汉川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汉川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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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3)鄂0984民初498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7月15日,汉川某制品有限公司(甲方)和无锡某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供应加气砼砌块,单价270元/立方米;甲方负责将货物运到指定工地;结算方式为"款到发货";违约责任约定:若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或按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该合同由金某冬以无锡某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签字并盖章。

2021年12月19日,《鑫胜加气块结算单》确认:总货款417139.42元,无锡某工程公司已付340000元,剩余77137元未付。此后,无锡某工程公司又分两次支付50000元(2020年1月支付30000元,2022年1月支付20000元),至今仍欠货款27137元。

法院判决无锡某工程公司向汉川某制品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7137元,并支付违约金8141.1元(按未付货款的30%计算)。值得注意的是,原告原本要求按合同总价款5%支付违约金(约2万元),但法院未全额支持,而是将违约金大幅调低。

三、企业如何防范这类法律风险?

1. 别把违约金"写太高",否则法院可能不认账
本案中,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总价款5%",但法院认为这个比例明显高于实际损失,直接调整为"未付货款的30%"。很多企业以为违约金写得越高越有威慑力,其实《民法典》明确规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法院可以调低。企业签订合同时,违约金比例最好参考行业惯例(通常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避免因"狮子大开口"反而拿不到足额赔偿。

2. 交易全程留证据,别让"口头约定"成空话
原告能胜诉的关键,是手握三份"铁证":盖章的合同、双方签字的结算单、银行付款回单。反观被告,全程缺席庭审,连辩解机会都放弃了。提醒企业:

3. 收到法院传票别装"鸵鸟",消极应对=主动认输
被告无锡某工程公司经法院传唤拒不到庭,结果法院直接采信原告证据,判其全额支付欠款。很多企业误以为"不露面官司就不了了之",其实法律明确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一旦被起诉,务必在15天内提交答辩状,哪怕只是简单说明"正在协商还款",也能争取主动权。

4. "款到发货"条款要写具体,别留模糊空间
合同约定"款到发货",但未明确"款到"指到账还是汇出。实践中常有企业因银行延迟到账被认定违约。建议细化:

"甲方收到乙方款项至指定账户(账号:XXX)且资金到账后,方可安排发货。"
这样能避免双方对"款到"时间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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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2023年汉川市人民法院真实判例改编,企业名称及人名已做匿名化处理。法律风险防控建议需结合个案调整,具体方案可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