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车辆保险理赔款应归实际出资方所有-枣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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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案号:(2017)鄂0683民初202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5年5月1日因双方业务需要,枣阳某创机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将其购买的粤U×××、粤U×××、粤U×××、粤U×××四台搅拌车挂靠在潮州某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另外承包了潮州某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有的一批车辆,其中包括牌号为粤U×××、粤UU116、粤U×××的车辆。
2015年12月26日、2015年12月29日枣阳某创机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通过保险员陈永中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缴纳保费107876元,分别为粤U×××、粤UU116、粤U×××、粤U×××等车辆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
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期间,枣阳某创机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投保的车辆粤U×××、粤UU116、粤U×××、粤U×××相继出现事故,保险公司分别向上述车辆支付理赔款6227元、2000元、12000元、76768元,合计96995元全部汇入潮州某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
潮州某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2016年7月12日支付29238元保险款的凭证,称已付清上半年理赔款。经法院核实,枣阳某创机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仅认可其中27388元(对应粤U×××车12000元和粤U×××**车15388元),剩余69607元未收到。
法院判决:潮州某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向枣阳某创机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69607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挂靠经营中的保险理赔风险?
这个案例的核心问题很清晰:谁出钱买保险,理赔款就该归谁。很多企业觉得“车挂靠在我公司名下,理赔款自然该由我经手”,但法律根本不认这个逻辑!
风险点一:理赔款被“代管”变“私吞”
潮州某美公司辩称“已付清理赔款”,却拿不出完整证据。法院一查账发现:
- 他们声称支付的29238元中,有1850元枣阳某创公司根本没起诉主张,却硬要抵扣;
- 实际只付了27388元,硬生生扣下近7万元。
企业教训:被挂靠方若随意扣留理赔款,可能面临“全额退款+利息+诉讼费”的三重惩罚。
风险点二:凭证不全等于“白花钱”
枣阳某创公司能胜诉的关键,在于他们完整保留了:
- 缴纳保费的转账记录
- 保险抄单(相当于电子保单)
- 保险公司理赔明细
企业教训:如果当时没留缴费凭证,法院很可能以“无法证明你出的钱”为由驳回请求。
3招教你守住“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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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必须写清“钱归谁”
别只写“车辆挂靠”,要加一句:“挂靠方自行缴纳的保险费对应的理赔款,被挂靠方须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转付,逾期按日0.05%支付违约金”。(本案就因合同没细化,导致扯皮) -
缴费凭证即时“云备份”
用微信把保费转账截图、保险单拍照同步到个人网盘,别只存在公司电脑里。本案中枣阳某创公司因保留了保险员陈永中的缴费记录,才锁死证据链。 -
设立“理赔款专用账户”
和保险公司约定:理赔款直接打入挂靠方指定账户。如果必须经被挂靠方中转,要求对方提供“收到理赔款确认书”并盖章——本案若这样做,潮州某美公司根本不敢扣钱。
最后提醒:挂靠经营看似省钱省事,但像保险理赔、车辆年审这类环节,90%的纠纷都源于“口头约定”。签合同前花200元让专业律师把关,比事后花20万打官司划算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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