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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索赔时效应从知悉责任时起算-枣阳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枣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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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18)鄂0683民初375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患者熊某东因"自幼智力低下、乱跑、伤人间断发作三十余年"于2013年5月31日到某阳市中医院就诊,被以"精神发育迟滞"收治入院。2013年7月6日下午,熊某东在该院精神科护士协助下洗澡时不慎摔倒,致右侧髋部受伤,经拍片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此后,熊某东一直在该院治疗,但由于其是精神疾病患者不能配合治疗,导致后期康复不理想。2016年12月23日,熊某东亲属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构成八级伤残。熊某东于2017年向法院起诉,要求某阳市中医院赔偿30余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20余万元,医院上诉后,二审调解确定赔偿15万元,医院于2018年4月4日履行完毕。某阳市中医院在2017年10月27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阳市支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以"超过两年索赔时效"为由拒赔。

法院判决结果:判决保险公司向医院支付保险赔偿金13.5万元(扣除10%免赔额),驳回医院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关键问题:索赔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

很多企业负责人会想当然地认为,保险索赔的2年时效应该从事故发生的那天开始算。就像本案中,医院2013年发生事故,2017年才报案,看起来确实超过2年了。但法院的判决给了我们一个重要的提醒:保险索赔时效不是从意外发生那天起算,而是从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那天开始计算!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本案中的患者是精神疾病患者,伤情需要长期治疗才能确定最终损害后果。直到2016年12月患者提出索赔,医院才知道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这种需要时间发展才能确定损害后果的案件,不能简单地以受伤日作为时效起点。从患者首次索赔(2016年12月)到医院报案(2017年10月),不到2年,因此没有超过时效。

给企业的3个实用建议:

  1. 不要被"事故日期"迷惑
    购买保险后,要特别注意合同中关于"索赔时效起算点"的约定。不是所有事故都能立即确定责任和损失,特别是医疗、工程等需要长期观察的领域。一旦发生可能涉及保险事故的事件,要持续跟踪事态发展,不要等到最后期限才行动。建议设立专门的事故跟踪记录表,记录每次患者/客户索赔、治疗进展等关键节点。

  2. 及时报案比什么都重要
    本案中医院虽然最终胜诉,但过程十分被动。如果医院在2016年12月收到患者索赔时就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而不是等到2017年10月(收到法院传票后),就能避免这场纠纷。记住:保险合同通常要求"24小时内通知",即使损失金额还不确定,也要先报个"案",后续再补充材料。这就像开车出事故要先报警一样,是保护自己权益的第一步。

  3. 看清楚"免赔条款"的陷阱
    本案医院虽然赢了官司,但因为没注意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每次事故免赔额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最终只拿到13.5万元而非全额15万元。很多企业买保险时只关注保额,却忽略了免赔条款。签合同前务必问清楚:什么情况下要自掏腰包?免赔比例是多少?有没有特殊情形的例外规定?

特别提醒: 对于医疗、建筑、制造等高风险行业,建议建立"事故-保险"联动机制:

企业买保险是为了转移风险,但如果不懂规则,反而会陷入新的法律风险。就像本案医院,本以为买了保险就高枕无忧,结果还是打了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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