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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赔损失必须实际发生才能获赔-老河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老河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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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4)鄂0682民初232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2年7月18日,老河口市某运业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尚某驾驶鄂F18号公交车正常行驶至李纪路袁冲乡韩高楼七组,停驶时与黄某驾驶的鄂FT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及三车受损。事故发生后,某运业公司花费1000元用于拖车施救,并于2022年7月19日至23日在公司修理厂维修车辆,共5天。经老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某负全部责任,尚某无责任。2022年8月24日,经湖北循某有限公司评估,公交车修复费用为9676元,某运业公司支付鉴定费1000元。另查明,车辆停运期间,某运业公司未支付尚某工资,停运损失按每天548.47元计算,5天共2742.35元。2022年8月12日,黄某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已赔偿维修费2000元。

法院判决:黄某需在10日内赔偿老河口市某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失12418.35元;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驾驶员工资索赔)。

三、核心观点:企业索赔必须确保“损失真实发生”,避免“空口白话”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给企业敲响了警钟:交通事故索赔时,损失必须是“真金白银花出去了”,才能拿到法院支持。老河口市某运业公司主张了15437元赔偿,但法院只支持了12418.35元,原因很直接——公司索赔的“驾驶员工资”根本没发出去!判决书明确说:“因公司实际未发放工资,该项损失未实际发生,不予支持”。更关键的是,法院在计算停运损失时,专门扣除了工资部分(比如每天548.47元的损失,已剔除工人工资和社保),这说明:

记住:法院不是“慈善机构”,只帮企业拿回实实在在的损失。平时做好三件事:车辆投保时确认覆盖范围、事故后第一时间保留票据、索赔前让专业律师核对清单——省下的可能是上万元冤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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