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在车外受伤也能获第三者险赔偿?-麻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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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1)鄂1181民初344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0年11月11日0时24分许,王某驾驶皖F8××/皖F××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行驶至沪蓉高速公路沪蓉向747KM处时,与停于应急车道的由陈某驾驶的皖B5××面包车发生刮碰,造成在车外的皖B5××面包车驾驶员陈某和乘车人陈某二人受伤,两车及路产设施受损。此事故经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七支队黄陂大队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至麻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3天,后续又在多家医院复查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19218.30元。王某驾驶的车辆登记在淮北某辉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在人保某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陈某驾驶的车辆在人寿财险某市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均需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陈某损失(人寿财险某市支公司共赔33807.51元);二审法院驳回人寿财险某市支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简单说:保险公司必须赔钱,因为陈某在车外受伤时身份已转化为“第三者”。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核心观点一句话总结:驾驶员离开车辆后在车外受伤,法院认定其身份可转化为“第三者”,保险公司不能以“自己不能赔自己”为由拒赔!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觉得:“车是我公司的,司机开车出事,他不就是责任人吗?保险公司为啥还要赔他?” 但本案恰恰推翻了这种想法。法院明确指出:“第三者”是一个动态身份。当陈某停车后走到车外(比如检查车辆或等待救援),他已失去对车辆的控制,不再是“开车的人”,而变成了事故中的“受害人”。此时,他和路边的行人、其他车辆的乘客一样,属于法律保护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如果以“他是车主或司机”为由拒赔,法院不会支持!
对企业的重要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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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迷信“保险条款”的字面意思
本案中,人寿财险某市支公司咬定保险合同写明“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险人”,但法院认为:身份会随场景变化。就像你下班后从“员工”变成“路人”,司机下车后也可能变成“第三者”。企业买保险时,千万别只看合同标题,要重点确认条款中是否明确“驾驶员在车外时的身份转化规则”。建议让专业律师审核合同,避免埋下拒赔隐患。 -
驾驶员安全教育必须到位
事故中,陈某因未及时转移到安全区域导致受伤。对企业而言:- 要求驾驶员随车配备反光背心、警示牌,停车后必须10秒内撤到护栏外;
- 定期培训“高速事故应急流程”(例如:开双闪→放警示牌→全员撤离),并留存培训记录。万一出事,这些能证明企业尽到管理责任,减少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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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受伤别急着“自认倒霉”
很多企业以为“员工自己开车出事,公司不用管”。但本案提醒:如果员工是“第三者”身份受伤(如下车检查时被撞),企业投保的第三者险可能覆盖赔偿。发生事故后:- 第一时间查清伤者当时是否在车外;
- 保留现场照片、交警记录等证据;
- 别轻易和保险公司签“责任确认书”,先咨询律师再处理。
一句话防坑指南:
保险不是“买了就高枕无忧”,而是“细节定输赢”。企业用车时,把“驾驶员下车后算不算第三者”写进内部安全制度,比事后打官司省钱100倍!
四、专业支持让风险归零
本案看似是保险纠纷,实则暴露企业日常管理漏洞。征和律师事务所专注为企业提供极简、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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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案例已脱敏处理,人名公司名按司法惯例隐去。文中观点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