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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作为保证人代偿后追偿权受限?关键在担保物权顺位问题-芜湖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宁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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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1)皖0207民初552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19年8月30日,出租人一汽财某有限公司与承租人李某、一般共同承租人宁国市鹿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保证人芜湖某卡商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商用车个人融资租赁业务全套合同》,约定租赁物为车牌号皖PB××××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计息本金320000元,租期30个月,每月应还租金本息11323.59元。鹿某运输公司作为挂靠公司,车辆登记在其名下,由李某实际使用。

同日,芜湖某卡公司、鹿某运输公司、李某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鹿某运输公司为芜湖某卡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范围包括垫付款项、违约金及律师费等。

合同履行中,李某未按约支付租金。芜湖某卡公司自2019年10月至2021年7月分22次垫付租金共248817.85元,李某仅偿还55293.23元,剩余193524.62元未归还。此外,芜湖某卡公司为追偿垫款支付了10000元律师代理费。

三、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李某支付芜湖某卡公司垫付款193524.62元及违约金(按日利率0.5‰计算)、律师费10000元;芜湖某卡公司对涉案车辆折价或拍卖款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鹿某运输公司对李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核心风险警示:保证人代偿后可能"钱车两空"

这个案例看似是简单的"代偿后追讨",实则暴露了企业担保业务中致命的盲区——担保物权的顺位风险。许多企业以为:只要代偿了债务,就能理所当然地"拿回"抵押物。但本案中,芜湖某卡公司垫付近20万元后,对抵押车辆的优先受偿权竟被排在第二位!原因在于:

1. 代偿≠自动获得第一顺位权利
法院查明:代偿时融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原定2022年3月到期),且债权人一汽财某公司的债权并未全部获偿。根据《民法典》规定,保证人行使担保物权时不得损害原债权人利益。这意味着:

2. 三大操作失误让企业"雪上加霜"

企业风控实操建议

  1. 代偿前必做"三确认"

    • 确认债务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如连续3期逾期),能否主张主合同提前到期;
    • 确认原债权人是否已放弃抵押权,或书面同意保证人取得第一顺位权利;
    • 确认抵押物当前价值是否足以覆盖代偿款(避免"小钱垫大钱")。
  2. 合同中埋设"防坑条款"

    • 在担保合同中增加:"保证人代偿后,自动取得债权人对抵押物的全部权利,原债权人应在3日内配合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
    • 要求债务人提供"不可撤销的承诺书",明确放弃对抵押物顺位的抗辩权。
  3. 代偿后24小时内行动

    • 向债务人发送《代偿确认函》,载明代偿金额及追偿权利;
    • 同步向原债权人发函,要求其出具《权利让渡声明》;
    • 立即向登记机关申请抵押权顺位变更(仅需简单备案,成本极低)。

真实教训:某物流公司曾因忽略顺位问题,代偿80万元后仅从车辆拍卖款中分得3万元。而本案中芜湖某卡公司若提前操作,本可避免"百万车辆仅值20万"的窘境。

五、结语
担保业务如同"给他人借钱",既要帮伙伴渡难关,更要给自己留后路。本案警示:企业担保绝非"签个字"那么简单,稍有不慎就会陷入"代人还债却难追回"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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