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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经营中驾驶员准驾不符,登记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阜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太和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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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2023)皖1202民初64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2年4月18日23时35分,侯某驾驶皖K9××牵引车(牵引皖K××挂车)沿G35济广高速下行线由南向北行驶至539KM+400M路段,车辆及所载货物发生燃烧,造成车辆、车辆所载货物、高速设施及部分农作物(小麦、树木)受损。阜阳市颍州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2年6月7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可以排除用火不慎、自燃、雷击、静电、小孩玩火、电气线路故障等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2022年6月15日,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三大队最初认定案涉车辆系侯某驾驶,后在纪委介入调查后,于2023年5月11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确认案涉车辆系侯某洋驾驶。

安徽省某公司主张因火灾修复高速公路支出399345.61元,包含火损桥混凝土护栏维修、毁坏路面铣刨重铺、清洗油污路面、火损桥施工图设计、火损桥检测及中央护栏费用等项目。侯某洋是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也是皖K9××牵引车的实际所有人,其将该车挂靠在太和县某公司。皖K××挂车机动车行驶证所有人是太和县某运输公司。太和县某公司为皖K9××**牵引车在某财保公司太和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100万元),保险期间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止。

某财保公司太和服务部提交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20版)》约定,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该公司提供了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及保险单确认签收单,显示太和县某公司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公章。庭审中太和县某公司质疑保险单号不符,但某财保公司太和服务部后通过公证证明系统记录与实际情况一致。另查明,太和县某公司经营范围包含保险代理服务。

判决结果:

  1. 某财保公司太和服务部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安徽省某公司2000元;
  2. 侯某洋赔偿安徽省某公司397345.61元,太和县某公司、太和县某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驳回安徽省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的核心问题是:当挂靠车辆的驾驶员"准驾不符"(持C1驾驶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引发事故时,车辆登记所有人(挂靠公司)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很多企业可能认为"车不是我实际在开,出了事应该由实际车主负责",但法院判决明确告诉我们:作为挂靠公司的企业,如果未尽到审查驾驶员资格的义务,就要为实际车主的过错"买单"。

具体来看三个关键风险点:

1. "准驾不符"是重大法律红线,保险公司可拒赔商业险
侯某洋持C1驾驶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明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虽然车辆投保了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但因"准驾不符"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只需证明已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如投保单盖章确认),即可免除商业险赔偿责任。本案中,太和县某公司在投保单上盖章,且其经营范围包含保险代理服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已尽提示义务,故商业险部分全部由责任人自掏腰包。

企业防范建议

2. 挂靠关系不等于责任豁免,登记车主难逃连带责任
太和县某公司辩称"根据挂靠协议约定,车辆使用过程中的责任由实际车主承担",但法院认为:作为登记所有人,未审查驾驶员资格存在过错,不能以内部协议对抗第三人。这说明挂靠协议只能约束签约双方,对外不能免除法定责任

企业防范建议

3. 事故证明材料瑕疵可能影响索赔
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曾出现驾驶员信息矛盾(先认定为侯某,后更正为侯某洋),若关键证据不扎实,可能直接导致索赔失败。虽然本案因后续证据补强未影响结果,但凸显了证据链完整性的重要性

企业防范建议

给企业的实用提醒
运输行业风险高发,看似"省心"的挂靠模式往往暗藏巨额赔偿风险。建议企业:
① 每季度开展驾驶员资质"大扫除",清理不符合准驾要求的人员;
② 在挂靠合同中增加"驾驶员资格承诺条款",要求实际车主提供定期验证;
③ 为关键岗位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构建双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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