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材料价格应按约定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和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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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523民初153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原告和县某郊建筑安装装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招标投标程序承建了被告和县某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包的和县地方税务局主道路工程。2013年9月份,双方签订了一份《安徽省小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415866元,开工日期为2013年9月30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10月30日。合同第三条价款支付与结算约定:决算时按现场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价格按清单上价格;工程结束付造价70%,余款30%第二年付清。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规定的延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二偿付乙方赔偿金。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标底)》第四条说明事项规定:中粒式沥青砼(AC-20C)主材1350元/M3,细粒式沥青砼(AC-13C)主材1330元/M3。2014年8月25日,双方对道路做法进行了签证,2014年12月30日,该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2020年7月17日,和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证明原告在工程施工中是按照《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标底)》第四条规定施工的。
经鉴定,该工程总造价为851657.37元,其中确认部分造价费用为810510.47元,异议部分造价费用为41146.9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310000元。
法院判决:被告和县某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和县某郊建筑安装装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41657.37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同时,原告支付被告逾期交付违约金72219.92元。
三、核心观点及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了重要的法律启示: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材料价格标准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实际施工时间与合同约定时间不符,也应按合同约定执行,不能单方面要求按实际施工时的市场价格调整。
在本案中,虽然工程实际于2014年施工,但法院认为既然合同明确约定"价格按清单上价格",且被告未能证明双方对沥青价格进行过调整,就应按合同约定的1350元和1330元标准计算,而非被告主张的2014年市场价格(1056元和1086元)。这一点对施工企业和发包方都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对企业(尤其是施工方)的风险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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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审查合同条款,特别是价格条款: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材料价格的确定方式。如果担心市场价格波动,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价格调整机制,如"按施工当月当地造价信息价调整",而不是简单地"按清单上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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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确认工程变更:本案中,工程实际施工时间与合同约定时间相差一年,但双方未对工期延长和价格问题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施工过程中如遇工期延长,应及时与发包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价格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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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完整施工证据:原告能够胜诉的关键之一是取得了监理公司的证明,证实其按招标文件施工。施工企业应注重保留施工过程中的所有记录、签证单、监理日志等证据,以备日后可能的争议。
对发包方的风险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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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被告因未及时决算并支付工程款,被判支付高额利息和违约金。发包方应在工程验收后及时组织决算,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避免承担额外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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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提出价格异议:如对工程造价有异议,应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本案中被告主张按2014年价格计算,但未能提供双方同意变更价格的证据,导致主张不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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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验收标准和流程:验收环节是确认工程质量和完成情况的关键。发包方应在验收时仔细核对工程内容,对不符合要求的部分及时提出,避免事后争议。
特别提醒: 工程延期交付也要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虽然胜诉获得工程款,但也因延期交付需支付近7万元违约金。施工企业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工期完成工程,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应及时与发包方协商并取得书面同意。
总之,建设工程领域法律关系复杂,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种风险无处不在。一份严谨的合同、一套规范的履约流程、一套完整的证据体系,是防范法律风险的"三件法宝"。企业应重视法律顾问的作用,在合同签订前、履约过程中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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