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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电子借款违约将面临银行全额追偿风险-凤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凤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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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126民初217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1年9月29日,凤阳县某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授权李某通过某银行电子渠道发起“小微快贷”业务的贷款申请并签订了《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某银行凤阳支行向凤阳县某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李某提供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50,000元,在额度有效期内,凤阳县某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李某对借款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借款额度有效期为2021年9月29日至2022年9月29日;在额度有效期间和借款额度内,凤阳县某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李某可根据需要申请借款,单笔借款期限起始日为借款款项发放到贷款账户之日,借款额度内的单笔借款的到期日为借款额度的到期日;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4.2525%,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凤阳县某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李某应在结息日支付某银行凤阳支行到期利息,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第九条约定共同借款人与借款企业负有相同的借款责任,银行可以向借款企业或者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主张全部债权;本合同自借款企业授权委托人代表企业并同时作为共同借款人本人点击“确认”并完成电子渠道验证操作后生效。合同签订后,某银行凤阳支行于2021年9月29日发放贷款50,000元。借款到期后,凤阳县某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李某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10月16日,拖欠贷款本金50,000元、利息3,616.39元。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凤阳县某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和李某必须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还清某银行凤阳支行50,000元本金,加上到2023年10月16日的3,616.39元利息,之后还要按年利率6.37875%继续付利息,直到全部还清为止。如果拖着不还,还会被加倍收“迟延履行利息”。

三、核心风险提示:电子贷款别当儿戏,点击确认就是签合同!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坑”——网上贷款时,随手点个“确认”就等于签了白纸黑字的合同,还不上钱银行会追着你全额要债!

很多老板觉得:“不就是手机上点几下吗?又不是面对面签合同,应该没那么严重吧?”但法院明确说了:电子渠道签的《借款合同》完全合法有效!凤阳县某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让李某用手机操作申请了5万元贷款,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企业代表人点“确认”+输密码,就代表公司和他个人一起欠债。结果贷款到期后没还钱,银行一告一个准,法院直接判公司和李某“连坐”还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后利息上浮50%),一分都不能少!

企业要特别注意这3个风险点:

  1. “授权代表”责任大:公司让员工(比如李某)去操作电子贷款,员工点“确认”那一刻,就等于公司+员工个人一起背债。员工离职了?公司照样得还钱,银行还能直接找员工要!
  2. 罚息比想象中高:合同里写“利率4.25%”,但逾期后立马跳到6.37875%(4.25% × 1.5)。5万元贷款拖一年,光罚息就多出3000多元,时间越长滚得越吓人。
  3. 缺席审判=自动认输:被告公司和李某没出庭,法院直接按银行说的判。现实中,很多企业觉得“小钱懒得折腾”,结果缺席后输得更惨——连协商减利息的机会都没了!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电子贷款方便是真方便,但风险也藏在指尖——点“确认”容易,还钱难,企业主千万别把贷款当“零钱红包”随便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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