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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后原承包关系自动终止 企业应及时收回资产-肥东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肥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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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法务人员,您是否担心历史遗留的承包问题突然引发纠纷?今天分享的这个真实案例,正是因国企改制后资产回收不及时引发的诉讼。法院明确:改制截止日一到,原承包关系自动结束,企业必须主动收回资产,否则可能陷入多年扯皮。这对所有涉及国企改制或资产承包的企业都是重要警示!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122民初1431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直接还原法院认定的关键事实(已按规则改写名称)
1992年3月,肥东某公司在肥东县撮镇镇设立了撮镇分销处。1997年,肥东某公司将该分销处交由蒋某承包。1999年5月,肥东某公司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证,蒋某实际占有三间一、二层房屋(面积约193㎡)。
根据肥东县政府2003年文件,全县国有商业企业统一改制,改制截止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这意味着肥东某公司与蒋某的承包关系到这一天自动终止。2005年,肥东县政府批准将肥东某公司等11家单位的资产划归原告肥东某公司管理。此后,肥东某公司多次要求蒋某退出承包并返还房屋,但蒋某一直拒绝。2023年8月,肥东某公司再次沟通无果后提起诉讼。
蒋某辩称:2005年他已通过垫付费用(14万余元)抵扣房款,与肥东某公司形成房屋买卖关系,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无需返还。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

  1. 确认蒋某与肥东某公司的承包关系于2004年12月31日(改制截止日)正式解除
  2. 蒋某必须在判决生效后30天内,把占有的193㎡房屋全部返还给肥东某公司

三、核心风险提示:为什么企业必须重视这个案例?

这个案子看似是“老赖占房”,实则暴露了企业三大致命疏忽,普通人也能看懂风险点:

风险点1:误以为“口头约定”能替代白纸黑字

风险点2:拖延处理=给纠纷埋雷

风险点3:混淆“承包”与“买卖”,资产可能人财两空

一句话总结防范口诀

“改制节点写清楚,书面合同不拖迟;资产返还留证据,口头承诺是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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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案例来源于公开判决书(案号:(2025)皖0122民初14318号),为保护隐私,当事人及企业名称均已按规范隐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