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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得以甲方拖欠工程款为由拒付供应商货款-单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巢湖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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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鲁1722民初619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10月27日,单县某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博公司”)与巢湖市某平园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平公司”)签订了《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东苑新城路面,混凝土规格及单价为C15单价550元、C20单价560元、C25单价570元等;结算方式为自浇筑混凝土之日起,每两个月结清一次;违约责任为买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付款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逾期三十日以上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应付金额的20%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双方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并加盖了印章。合同签订后,某博公司依约提供了混凝土,但某平公司没有及时支付货款。2019年4月10日,双方结算确认某平公司尚欠货款441040元,某平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在对账单上签名确认。经多次催要,某平公司仍未支付。

法院判决:某平公司需在10日内向某博公司支付货款4410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88208元(按欠款金额的20%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共计11862元。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别让“别人欠我钱”成为你违约的借口!
这个案子很简单:某平公司说自己没收到开发商(单县某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所以不给某博公司付混凝土货款。但法院直接驳回了这个理由,判某平公司不仅要付全款,还得额外赔20%的违约金(8万多元)。为什么?核心就一句话:你的合同只管你和供应商,不能拿第三方的账来当挡箭牌!

很多企业老板常犯这个错误:以为“甲方不给我钱,我就能拖供应商的款”。但法律上这叫“合同相对性”——你和供应商签了合同,就得自己负责付款;你和开发商的纠纷,是另一回事。法院在判决里说得明白:“工程发包方拖欠被告工程款,其可另行主张权利”,意思是你可以去告开发商,但绝不能坑供应商。

对企业来说,这3个风险必须警惕:

  1. “连环债”陷阱:如果你因上游拖欠而拒付下游,不仅会被供应商起诉,还得赔高额违约金(本案中违约金占欠款20%)。更惨的是,法院可能冻结你的账户或工程款(本案立案前,某博公司就成功冻结了某平公司在开发商处的45万元)。
  2. 合同条款别乱写:本案违约金条款很明确(20%),所以法院直接支持。但如果你合同里没写清楚违约责任,可能连基本损失都难追回。
  3. 口头承诺不管用:某平公司说“开发商不给钱,我也没法付”,但法院只认白纸黑字的合同。任何“特殊情况”都得提前在合同里约定(比如“遇甲方拖欠可延期付款”),否则就是违约。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结尾小贴士
类似风险在建材、装修等行业特别常见。作为企业“法律守门员”,征和律师事务所专注为企业提供极高的性价比法律顾问服务:从合同审核到纠纷预防,帮您堵住漏洞。我们支持先试用满意后付款,让您零风险体验专业护航——毕竟,一次违约的代价,可能远超一年的法律顾问费。

(注:本文案例已按规范隐去具体名称,核心观点源自真实判决,供企业日常经营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