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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到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时,前手企业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许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禹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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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案号:(2025)豫1003民初252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5月23日,原告禹州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某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与禹州市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某集团北京公司租赁原告禹州某公司塔式起重机,租赁期限暂定6个月。暂定租金金额873000元,支付方式:银行转款、承兑汇票等。2024年5月24日,原告禹州某公司从被告某集团北京公司处背书转让取得的10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63105030000****09000091505)一张。该汇票显示:出票日期为2024年2月9日,汇票到期日为2024年8月9日,出票人、承兑人为被告许昌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被告某集团北京公司。票据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开户行名称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许继大道支行。承兑信息载明: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该汇票还显示:能否转让:可转让-可拆分。2024年5月24日,被告某集团北京公司将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禹州某公司。原告禹州某公司于2024年8月9日发起提示付款申请遭拒,票据状态为已到期托收在途。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许昌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某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要连带向禹州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10万元票据款,并从2024年8月9日起算利息(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直到钱付清为止。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三、核心风险提示:商业承兑汇票不是“免死金牌”,企业签收需谨慎

这个案子看起来是“小票据惹出大麻烦”,但背后藏着企业常踩的坑。咱们用大白话捋一捋:

记住:商业承兑汇票本质是“信用债”,不是现金。签收前多问一句“这企业靠谱吗?”,能省下百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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