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时,前手企业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许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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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案号:(2025)豫1003民初252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5月23日,原告禹州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某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与禹州市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某集团北京公司租赁原告禹州某公司塔式起重机,租赁期限暂定6个月。暂定租金金额873000元,支付方式:银行转款、承兑汇票等。2024年5月24日,原告禹州某公司从被告某集团北京公司处背书转让取得的10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63105030000****09000091505)一张。该汇票显示:出票日期为2024年2月9日,汇票到期日为2024年8月9日,出票人、承兑人为被告许昌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被告某集团北京公司。票据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开户行名称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许继大道支行。承兑信息载明: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该汇票还显示:能否转让:可转让-可拆分。2024年5月24日,被告某集团北京公司将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禹州某公司。原告禹州某公司于2024年8月9日发起提示付款申请遭拒,票据状态为已到期托收在途。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许昌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某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要连带向禹州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10万元票据款,并从2024年8月9日起算利息(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直到钱付清为止。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三、核心风险提示:商业承兑汇票不是“免死金牌”,企业签收需谨慎
这个案子看起来是“小票据惹出大麻烦”,但背后藏着企业常踩的坑。咱们用大白话捋一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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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原告能赢?
原告禹州某公司收了1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类似“延期支票”),到期去银行兑现时被拒付。法院说,根据《票据法》,只要汇票有真实交易背景(比如本案的塔吊租赁合同),持票人就有权找“前手”追债——也就是出票人(许昌某公司)、背书人(某集团北京公司)一起赔钱。他们俩没出庭答辩,等于自动认输,所以被判连带赔偿。 -
企业最容易栽跟头的3个点:
- “可转让”不等于“安全”:汇票上写着“可转让-可拆分”,很多企业以为能随便收,但忽略了关键——前手企业(比如某集团北京公司)如果资金链断裂,你收了汇票就可能“钱货两空”。本案中,禹州某公司因有租赁合同证明交易真实,才保住追索权;如果合同不规范或没留证据,可能一分钱都要不回来。
- 拒付后责任甩不掉:汇票到期被拒,出票人、背书人必须连带赔钱(利息+本金)。许昌某公司作为出票人,某集团北京公司作为背书人,一个都跑不掉。现实中,小企业常以为“我只是中间背书,不该我赔”,但法律上你们是“一串蚂蚱”,必须一起扛。
- 证据缺失=自认倒霉:被告俩公司没出庭,连基本答辩都没做,直接输掉。企业如果收到拒付通知,必须立刻保存合同、物流单、沟通记录等证据,否则像本案被告这样“躺平”,法院只能判你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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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企业的3个实用建议:
- 收汇票前查“底子”:别光看金额和期限!先查出票人信用(用“天眼查”搜涉诉记录),金额超过10万的汇票,要求对方提供银行保函或分期支付。
- 合同必须写清楚“汇票条款”:像本案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若汇票拒付,出卖方有权立即追索现金”,避免扯皮。
- 拒付后24小时内行动:被银行拒付后,马上发书面通知给前手企业(保留邮寄凭证),并准备起诉。拖太久可能过诉讼时效(一般3年),钱就真打水漂了。
记住:商业承兑汇票本质是“信用债”,不是现金。签收前多问一句“这企业靠谱吗?”,能省下百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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