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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委托管理时员工工伤,受托方需自担赔偿责任 - 永城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永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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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豫1481民初441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2年10月11日,聂某与永城市某乙有限公司签订《关于盈和上郡、运和上郡物业管理交接的说明》,约定某乙公司委托聂某代管其管理的盈和上郡和运和上郡一期小区物业。代管期间为:盈和上郡从2021年10月21日至2022年9月20日,运和上郡一期从2021年5月至2022年9月1日。交接说明中列明了管理期间的财务余款,包括员工受伤报保险收入12.5万元。2022年9月至10月,永城市某甲有限公司(聂某为法定代表人)分三次向某乙公司转账,包括12.5万元(备注为“练某保险医疗费”)。2021年11月19日,员工练某在运和上郡工作时受伤,2023年5月6日被永城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是某甲公司。2021年10月19日,某乙公司曾向某甲公司出具声明,称将公司公章交给聂某保管,之后一切责任由聂某承担。某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向练某赔偿13.5万元。某甲公司认为这笔赔偿是代替某乙公司支付的,要求某乙公司偿付该款项,但某乙公司辩称练某是某甲公司的员工,工伤赔偿应由某甲公司自行承担。

法院判决结果:驳回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某甲公司无法证明其赔偿练某是代替某乙公司支付的;练某是某甲公司的员工,受伤发生在某甲公司管理期间,与某乙公司无关,某乙公司不存在过错,因此某甲公司无权要求追偿。

三、案例核心观点:委托管理中,企业必须厘清员工归属,否则工伤赔偿只能自己兜底

这个案子看似是两家物业公司“扯皮”赔钱的事,实则暴露了一个常见风险:企业委托他人管理业务时,如果员工劳动关系没理清,工伤赔偿责任只能自己扛

为什么某甲公司会败诉?关键就三点:

  1. 员工身份没搞清:练某的工资、社保、工伤认定书都显示他是某甲公司的员工,不是某乙公司的。法院认定,谁是“用人单位”,谁就得负责工伤赔偿。某甲公司嘴上说“代管物业”,但没和某乙公司签合同明确约定“员工归属”,结果员工出事,只能自己赔钱。
  2. “代赔”证据不足:某甲公司转账时备注了“练某保险医疗费”,但这只是单方面说法。法院一看,转账是交接财务的一部分,和工伤赔偿没直接挂钩。企业想事后追偿,必须提前在合同里白纸黑字写清楚“谁出事谁赔钱”,光靠口头约定或模糊备注,法院不认账。
  3. 公章声明不顶用:某乙公司虽然写了声明说“公章交给聂某后责任归他”,但工伤赔偿是法定义务,不能靠一纸声明甩锅。企业以为“签个字就能免责”,大错特错——法律只认实际用工关系,不是随便写个声明就能推卸责任的。

给企业的风险防范建议

一句话总结:委托管理不是“甩手掌柜”,员工是你的,责任就是你的。想安全交接业务?先理清“人、钱、责”三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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