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抵押前未查清房产状况将无法执行-永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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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5)豫14民终119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位于河南省永城市芒山镇雨亭社区的商住房前期由余某、王某龙、黄某共同合作开发建设。2013年5月23日,黄某将该社区C区门面房门朝西从南向北第13、14间门面房屋出售给任某萍,双方签订了《售房协议书》,约定总价款47万元。任某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后,黄某给任某萍出具收条一份,金额为47万元。涉案房屋交付后,任某萍对该房屋装修并出租使用至今。
河南某城银行与庞某华、余某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经法院调解确认:庞某华、余某需偿还河南某城银行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河南某城银行有权就抵押房屋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后因余某死亡且未按约定还款,河南某城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余某名下位于永城市芒山镇雨亭社区的商住房。
任某萍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排除对其已购买并使用的C区门面房的执行。一审法院裁定中止对该部分房屋的执行,河南某城银行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了河南某城银行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最终裁定不能对任某萍已购买并使用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常识: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如果不对抵押物进行充分调查,很可能导致抵押权"名存实亡"。
为什么河南某城银行明明办理了抵押登记,却不能对房产行使抵押权呢?法院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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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权利在先,受法律优先保护
任某萍在2013年就购买了房屋,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且一直占有使用至今。而银行是在2017年才办理抵押登记。法律明确规定,先成立的合法权利优于后成立的权利。就像排队买东西一样,先来后到,银行"插队"是不被允许的。 -
银行有义务查清抵押物真实状况
法院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银行对外贷款设定担保时,必须对抵押物的权属和价值进行严格审查。河南某城银行在办理抵押时,没有实地查看房屋实际使用情况,没发现房屋早已被出售并有人长期使用,这就是典型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
房屋长期被他人使用是明显警示信号
试想一下,如果你要买一套房子,发现有人已经装修入住多年,你会不问原因就买吗?同样道理,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办理抵押时看到房屋有人长期使用,就应该警惕并深入调查,而不是简单地看一眼房产证就完事。
企业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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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交易必须"眼见为实"
无论是购买房产还是接受房产抵押,企业一定要亲自到现场查看。重点查看:房屋是否空置?是否有人居住?居住多久了?可以和邻居、物业聊一聊,了解房屋真实情况。不要只看书面文件就做决定。 -
完善尽职调查流程
企业应当建立抵押物审查制度,特别是对房产这类重要资产。审查内容应包括:产权历史、实际使用情况、是否存在租赁或买卖关系等。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协助调查。 -
警惕"一房多用"陷阱
本案中,余某先卖房后抵押,是典型的不诚信行为。企业在接受抵押时,要特别注意房屋是否存在被出售、出租等情形。对于已经有人使用的房屋,一定要取得使用人的书面说明。 -
保留完整调查证据
银行败诉的一个关键原因是无法证明自己尽到了审查义务。企业办理抵押时,要拍照留存房屋现状,做好调查记录,这些都可能成为未来维权的关键证据。 -
及时办理抵押登记
虽然本案中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但由于权利在后且存在过错,仍然不能对抗在先权利。企业接受抵押后,应尽快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切记登记不是"免死金牌",前期调查更为重要。
这个案例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法律不会保护"马大哈"式的交易安全。无论是银行还是普通企业,在进行资产交易或设立担保时,必须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一个简单的现场查看,可能就避免了上百万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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