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买卖交易切勿轻信口头协议,书面合同是货款安全的“护身符” - 荥阳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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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82民初460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原告系生产、销售干粉砂浆、混凝土、水稳碎石的公司。被告陈某中与原告公司负责人王某联系,要求购买混凝土,双方未签订买卖合同。对于双方交易的事实,原告向法院提交了15张送货单,其中陈某中在2020年12月21日、2021年3月18日、2021年3月23日、2021年4月13日、2021年10月19日荥阳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砼发货单上收货人处签字,按双方口头约定价格,以上货款共计28639.2元。原告提供的其他送货单中其中一张收货人处的签名为陈某森,剩余送货单收货人处的签名为张某。上述送货单的交货地址为:某村某庄某村某村某庄。庭审中,陈某中对收货人处陈某森、张某签名的送货单不予认可。2021年3月27日,陈某中向原告公司负责人王某转账15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陈某中需支付原告货款13639.2元及违约金(以13639.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但驳回了原告对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一句话:企业卖东西只靠“嘴上说好”,不签合同、不确认收货人身份,货款很可能要不回来!
原告公司给陈某中送混凝土,双方光靠口头约定,没签合同。结果在法庭上,陈某中一口咬定:“我只是帮老板干活的,签字是替老板收货,钱该老板付!”法院一查:
- 陈某中自己签字的送货单(货款28639.2元),他得认,但已付15000元,所以还得补13639.2元;
- 其他送货单是张某或陈某森签的字?陈某中说“不关我事”,原告又拿不出证据证明这些人是代表陈某中收货的,法院直接判“证据不足,驳回!”
- 张某更冤:她自称是工地小工,老板不在才被迫签字,法院认为“原告没证明和她有买卖关系”,一分钱都不用赔。
对企业老板的3个血泪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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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纸上画饼,一戳就破
本案中双方没签合同,导致货款金额、付款时间全靠“各说各话”。法院只能认陈某中亲笔签字的部分,其他一概不认。记住: 无论交易多小(哪怕几千块),必须签书面合同!合同里写清“谁买货、谁付款、多少钱、啥时候付”,别怕麻烦——省了这一步,后期追款可能花十倍成本打官司。 -
收货人签字≠自动认账,必须“身份绑定”
原告以为送货单有人签字就能要钱,却栽在“签字人身份不明”上:- 张某签字,但她说自己是“临时顶班的小工”,法院不认她是买家;
- 陈某森签字的单子,陈某中死不承认,原告又没证据证明陈某森是他的授权人。
正确操作: - 送货前,在合同里明确写清“指定收货人”(比如“仅陈某中本人有权签收”);
- 如果换人收货,必须让对方提供书面授权书(比如“老板陈某中授权张某收货”),否则当场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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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写“某村某庄”=自断后路,证据要“精确到门牌号”
本案送货地址只写“某村某庄某村”,模糊得像“北京某小区”,法院根本无法确认是不是陈某中的工地。举个栗子: 如果写成“荥阳市某村北油站项目3号仓库”,再配上现场照片,追款时直接锁定责任方,避免扯皮!
总结一句话: 企业做生意,合同是“防弹衣”,送货单是“定位器”。没合同?等于裸奔上战场;签字人身份不明?等于把钱扔进无主信箱。别等对方耍赖才后悔——现在花1小时签合同,胜过将来花1年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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