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工合同未签书面协议但证据完整仍可追回欠款-新郑加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新郑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加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84民初13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期间,和某旗通过李某沙建立的微信"伟明锐鑫传单群"拍照上传"销售清单",其中标注客户"伟明金属部"销售清单88份金额为72136元,客户"伟明迷你部"销售清单40份金额为10385元,客户"伟明"销售清单6份金额为2882元。

新郑市某广告制作部成立于2018年5月16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张某涛。河南某标牌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8月26日,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涛。

和某旗称,某广告制作部工作人员通过QQ向其发送加工需求,他加工完成后向微信群发送销售清单,由李某沙核对总账支付货款。2021年2月后,某广告制作部开始拖欠加工费,至2021年7月共欠85403元。2021年11月7日支付10000元后,剩余75403元一直未付。

某广告制作部、某标牌公司和张某涛辩称他们不是适格被告,认为"谁收货谁付款",不应由他们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新郑市某广告制作部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和某旗加工费75403元及利息;驳回和某旗对河南某标牌有限公司和张某涛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揭示了企业日常经营中极易忽视的法律风险。很多人以为"没签合同就不用负责",但法院判决告诉我们:没有书面合同,只要有完整的证据链,照样要承担付款责任

为什么某广告制作部要赔钱?

  1. 合同关系靠证据链确认,不靠有无合同
    和某旗虽没和某广告制作部签正式合同,但他提供了微信群聊天记录、销售清单、转账记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链条:某广告制作部工作人员通过QQ下订单→和某旗加工→在微信群发销售清单→由李某沙核对付款。这些电子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2. 财务人员行为代表公司,不是个人行为
    李某沙虽然是具体对接人,但她作为某广告制作部的财务人员,其工作行为代表公司。法院认定"原告根据某广告制作部的财务工作人员李某沙在微信群中要求完成不锈钢加工业务",因此付款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3. 时间节点决定责任归属
    某标牌公司成立于2021年8月,而加工行为发生在2021年3-7月,因此不承担责任。这提醒企业:新成立的公司不承担原个体户的历史债务

企业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1. 给"口头约定"系上"安全带"
    别再觉得"熟人之间不用签合同"!即使是小额加工业务,也要通过微信明确:"我是代表XX公司下单",并在送货单注明"客户:XX公司"。就像本案中,如果某广告制作部在微信群明确说"此单由张长伟个人承担",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2. 管好你的"微信群"
    微信群已成为重要证据来源!企业应:

    • 为业务建立专用工作群,名称明确标注公司名(如"XX公司-供应商对接群")
    • 要求员工在群内发言注明"代表XX公司"
    • 定期导出保存重要聊天记录(微信自带的"聊天记录备份"功能就能用)
  3. 分清"你、我、他"的责任
    个体户和公司是两回事!本案中张某涛同时经营个体户和公司,但法院明确区分:

    • 个体户债务由字号(某广告制作部)承担,不牵连个人
    • 新公司不承担旧业务债务
      行动建议:业务交接时必须书面确认责任转移,避免"新瓶装旧酒"引发纠纷。
  4. 付款时写清"备注"
    李某沙支付1万元时如备注"代某广告制作部付和某旗3月加工费",就能直接证明付款主体。现在手机转账都可加备注,千万别偷懒只写"货款"!

最后提醒:本案和某旗能胜诉,靠的是两年多来坚持保留每张销售清单和聊天记录。而被告败诉,正是因为无法证明"是张长伟个人行为"。法律不会因为"我以为"而网开一面,只会为"我有证据"而主持公道。

作为企业主,别等到被起诉才想起整理证据。日常经营中养成"留痕习惯"——重要沟通用微信文字确认、送货单双方签字、转账备注用途,就能避免80%的合同纠纷。

防范此类风险,企业可以考虑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征和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极高的性价比法律顾问服务,可以先试用满意后付款,帮助企业建立合同管理"防火墙",让您的生意既有人情味,又有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