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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不能免除交强险赔付责任——仙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仙桃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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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案号:(2020)鄂9004民初280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2月7日,案外人王某驾驶廖某所有的鄂A×××××号“宝马”牌小型轿车,行至潜江市章华南路潜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门前路段左转弯时,与由南往北徐某驾驶的鄂N×××××号“东南”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经交警认定,王某与徐某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时,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1.90mg/100ml(属醉酒驾驶),双方均持有C1驾驶证。
廖某为其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某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徐某为其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武汉某分公司向廖某支付车辆损失赔偿款36010.83元后,取得代位追偿权,向徐某和潜江某支公司索赔。
法院判决结果

  1. 徐某向武汉某分公司支付赔偿款17005.40元;
  2.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某支公司支付赔偿款2000元。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风险一:员工醉驾,企业投保的交强险仍要赔!

本案中,徐某醉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超80mg/100ml即属醉驾),但法院明确: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设立的“兜底保障”,即使司机醉驾、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财产损失最高2000元)也必须先赔。潜江某支公司以“醉驾免赔”抗辩被法院驳回,正是基于这一原则——交强险的核心是保护事故受害者,而非纵容违法者逃避责任。
企业行动指南

风险二:代位求偿权让企业“赔了又赔”

武汉某分公司向车主廖某赔付后,直接“取代”廖某身份向责任方徐某追偿。这意味着:企业若作为事故责任方,即使对方保险公司已赔钱,仍可能被对方保险公司二次追责
企业行动指南

风险三:员工违规驾驶,企业可能“买单”

本案中徐某系个人车辆,但若换成企业员工驾驶公司车辆醉驾,企业将面临双重风险:

  1. 交强险赔付后,保险公司可能向企业追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
  2. 受害者可直接起诉企业,主张企业未尽到车辆管理义务(如未核查司机资质、未禁止酒驾)。
    企业行动指南
    • 建立《车辆使用管理制度》,明确“酒后禁驾”条款,要求员工签署承诺书;
    • 为所有车辆加装“酒精锁”等安全装置,从技术上杜绝酒驾;
    • 定期核查驾驶员驾驶证状态,对过期、吊销驾照的员工立即停用车辆权限。

征和提醒:一次酒驾事故,可能让企业陷入“保险拒赔+员工索赔+行政处罚”三重困境。与其事后补救,不如事前筑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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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案例事实严格依据(2020)鄂9004民初2806号判决书整理,企业操作建议请结合自身情况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