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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际负责人签字视为职务行为需担责-宜都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宜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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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案号:(2022)鄂0581民初250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5月-7月原告邓某受被告王某邀约到宜都某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运输石粉,运输结束后,原告与被告向某、王某、邓某2于2020年9月8日办理了书面欠据,载明:"邓某于2019年5月至7月拉某华公司石粉,共计运费203000元整,油款已扣出。2019年12月20日向文支付4万元运费,剩余结欠运费163000元,经协商于2020年12月31日前由某华公司付清邓某163000元运费。"向某(别名向文)在某华公司负责人处签字,王某、邓某2均在欠据上签名,并按捺手印。

另查明,某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人员为易诗华、董光森、向某,三人均系某华公司的隐名股东,从公司成立起向某一直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现系实际负责人;王某与邓某2合伙承包某华公司的运输业务。

法院判决:宜都某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王某、邓某2共同支付邓某运费16.3万元及自2021年1月1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驳回邓某对向某的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类似法律风险

1. "老板不在,我签字也不代表公司"?法院不认!

本案中最关键的一点是:向某虽然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工商登记的股东,但因为他是公司"实际负责人"(负责车队和进料),他在欠条上签字就被法院认定为"代表公司"。这意味着,即使您只是公司实际管理者,在业务文件上签字,法律上就等于公司签字,公司必须为您买单!

企业防范建议:

2. 把钱给了"中间人"就万事大吉?大错特错!

某华公司以为把钱给了王某和邓某2,就等于付清了运费。但法院发现,王某和邓某2没把钱给邓某。更糟的是,公司提供的领款单证明不了邓某2实际收到了钱(据邓某2说,钱被向某挪用了)。结果公司还得再付一次钱!

企业防范建议:

3. 欠条上随意签字,小心变成"欠钱人"

邓某2在欠条上签了字,却说自己只是"证明人"。但法院说,欠条上没写"证明人"三个字,你就要和公司一起还钱!这就是"签字即担责"的道理——白纸黑字,想赖都赖不掉。

企业防范建议:

4. 拖欠运费不用付利息?法院说"不行"!

企业常常以为,"不就是拖点时间嘛,又不是不给"。但法院明确:逾期付款就是违约,必须支付利息!虽然本案中法院按正常贷款利率计算而不是原告要求的4倍,但利息是跑不掉的。16.3万元拖一年,光利息就要多付几千元。

企业防范建议:

5. 最实用的三条防坑指南

  1. 签字前三问:我有权签吗?签了要负什么责?有没有写清楚我的身份?
  2. 付款后三确认:钱给谁了?对方收到没?有没有书面凭证?
  3. 欠款到期前三准备:能否按时付?不能付怎么办?要不要提前沟通?

企业经营中,90%的法律纠纷都源于这些看似"小问题"。别等官司打上门才后悔,日常经营中的每一个签字、每一笔付款,都可能成为未来诉讼的关键证据。花1分钟认真对待,能省下10万元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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