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违规收取天然气水电开户费必须退还-汉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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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984民初49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2年3月9日,汉川某房公司与严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严某购买由汉川某房公司开发的汉川市公园新城小区的房屋,合同还对房屋的交付时间,交付标准,买受人的付款时间和双方的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后严某支付了价款,汉川某房公司交付了房屋。2015年6月16日,严某向汉川某房公司缴纳天然气开户费2200元,水、电开户费2000元。
法院最终判决:汉川某房公司需向严某返还重复收取的天然气开户费2200元和水、电开户费2000元,并自2015年6月16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退款之日止,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说的是一件很多开发商都容易踩坑的事情:向购房者额外收取天然气、水电开户费是否合法?
法院说得很清楚:不合法!为什么呢?因为国家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简单说就是:房子卖多少钱就多少钱,不能在合同价格外再收其他费用。
具体来说,根据湖北省和孝感市的相关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当包含所有费用,开发商不能把本应自己承担的成本转嫁给购房者。在这个案子里,汉川某房公司辩解说:"我们为小区开通天然气和水电花了大钱,收点开户费合理啊!"但法院不认可这种说法——即使开发商确实为这些设施付了钱,也应当计入房屋成本,不能额外向业主收费。
更值得注意的是,开发商还试图用"诉讼时效已过"来推卸责任(毕竟收费是2015年的事,起诉是2024年),但法院也没买账。法院认为:不能因为之前有其他业主起诉过,就默认所有业主都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了。只有当业主确实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时,诉讼时效才开始计算。
给企业的风险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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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了解"一价清"制度
商品房销售中,除了合同明确约定的房价,不能以任何名义收取"天然气开户费"、"水电开户费"、"有线电视费"等额外费用。这些都应包含在房屋总价中。不要听信"行业惯例",行业惯例不能凌驾于法律规定之上。 -
规范合同条款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避免出现"天然气开通费由买受人缴纳"这类表述。即使写进合同,如果违反"一价清"制度,也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合同应当清晰列明包含的所有费用项目。 -
做好成本核算
开发项目时,就把所有配套设施成本计入房价。不要想着"先低价卖房,再靠收费赚钱",这种做法后患无穷。本案中,汉川某房公司2015年收的4200元,到2025年不仅要退,还要加利息,还赔上诉讼费,得不偿失。 -
及时处理业主投诉
本案中,业主代表曾多次找开发商协商退款,但开发商"口头同意却无实际行动"。小问题拖成大诉讼,只会增加企业损失。遇到业主质疑收费合理性时,应第一时间核实,该退的退、该改的改。 -
不要迷信"诉讼时效"
很多企业以为"事情过了好多年就没事了",但本案表明:只要企业不能证明业主早就知道权利受损,诉讼时效就不开始计算。与其寄希望于时间消磨,不如一开始就合规经营。
特别提醒
很多企业负责人会说:"别人都这么收,为什么我不行?"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违法就是违法,别人都违法不代表你可以违法。2018年、2021年就有同小区业主起诉并胜诉,但开发商仍然不吸取教训,最终导致更多业主效仿维权。
对企业而言,合规经营不是成本,而是最有效的风险防控。一次违规收费可能省下几万元,但一次诉讼可能损失几十万元(包括退款、利息、诉讼费和商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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