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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仅支持5% -大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大冶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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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81民初693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黄石某物业大冶分公司于2019年5月1日进入大冶市和某小区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1月20日,大冶市东岳路街道办事处和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甲方)与黄石某物业大冶分公司(乙方)续签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甲方选聘乙方对和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物业服务费采取包干制,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每月每平方米1.2元;业主违反本合同约定拖欠或拒交物业服务费用的,经乙方书面催缴,仍不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每日应当按欠费金额3‰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黄石某物业大冶分公司将该合同提交至大冶市相关部门进行了备案。被告卢某系大冶市某街道某号和某小区某栋某室房屋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为149.46㎡,其未向黄石某物业大冶分公司交纳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原告催收无果,遂成讼。

法院最终判决:卢某需向黄石某物业大冶分公司支付2020年全年的物业费2152元及违约金108元(合计2260元),但驳回了原告要求按年利率14%计算高额违约金的请求。简单说,物业费必须交,但违约金被法院“砍”到只剩5%,远低于合同约定的每日3‰(一年超100%)。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避免“赢了官司却亏了钱”?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常踩的“大坑”:合同约定再漂亮,违约金过高也白搭! 法院为啥只支持5%的违约金?关键就三点:

  1. 违约金不能“狮子大开口”
    合同里写“每天罚3‰”,听着吓人(一年算下来超100%),但法院说:你得证明实际损失有多少!物业费拖欠的损失顶多是银行利息,合同约定远高于合理范围,法院会直接按5%“打折”。企业自己定违约金时,别光图吓唬人,得参考国家规定(比如LPR的1.3-1.5倍),否则打官司时反而拿不到钱。
  2. 催缴必须“留证据”
    物业公司赢了官司,是因为有备案合同+书面催缴记录。但很多企业催款只靠电话、微信,没留纸质凭证,结果业主一赖账,法院直接说“证据不足”。记住:催款一定要书面发函(邮寄留存单号),并写清欠款明细和最后期限,否则违约金一分都别想多拿。
  3. 合同细节决定成败
    这个案子里,合同没写清“物业费啥时候交”,法院只能推定“服务结束前付清”。结果业主拖到年底,物业公司白白损失大半年利息。企业签合同时,务必写死关键点:比如“每月10日前交费”“逾期超30天自动触发违约金”。模糊条款等于给对手留漏洞!

给企业的实操提醒:

物业服务企业常觉得“业主欠费是天经地义”,但真打起官司,证据和条款才是硬道理。与其事后追债,不如事前把合同“加固”——毕竟,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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